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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收养孩子,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xuxinlawyer 2019-10-12

概    要

多子多福,一直是中国的传统生育理念,但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大环境下,未必所有子女都能活下去,因此送养子女的事情也就屡见不鲜,即便是现在也时常发生送养、收养情况,且一般都不办理收养登记。那么,未经登记收养孩子的,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案例简介

原告孙某军起诉称,原告本是孙某刚(被告王某的丈夫)的侄子,因孙某刚没有子女,原告自幼被生父母过继给孙某刚为子,同孙某刚生活,后原告长大成人打工赚钱赡养养父。1992年孙某刚与王某相识并同居,原告对二人一直尽赡养义务。1998年孙某刚去世,原告为其操办了丧葬。因此,原告认为自己与孙某刚存在收养关系,诉请至人民法院请求予以确认。

被告王某辩称,其是1990年开始与孙某刚同居的,并非1992年。自己不知道原告被过继给孙某刚为子,且原告的户口与孙某刚不在一起。因孙某刚去世时原告收了礼金并且取得了赔偿款才安葬孙某刚的,原告也没有赡养过自己,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孙某军自幼被生父母过继给大伯孙某刚,成年后去外地做生意,2003年户口迁至外地。1990年被告王某开始与孙某刚同居直至1998年孙某刚去世,之后王某一直在孙某刚的房屋居住至今。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军与孙某刚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确实自幼与养父孙某刚长期共同生活,当地群众对此也都认可,因此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被告所述不知道且不承认孙某军与孙某刚之间收养关系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孙某军与孙某刚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收养法施行前就已存在,因此不适用收养法的规定。遂判决:原告孙某军与孙某刚之间在孙某刚生前存在收养关系。

法律分析

1、我国法律是否允许送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无抚养能力的生父母均可以作送养人。也就是说,无父母的孤儿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子女都是可以被收养的。

2、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收养?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能力;③无相关的疾病;④满30岁。特殊规定是,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应在40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可以放宽,华侨收养子女的,也可以放宽条件,具体不在赘述。

3、夫妻一方可以决定送养(收养)吗?

不能的,必须双方自愿且共同送养(收养)。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被收养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4、不办理收养登记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必须办理登记。但是,因为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在这之前收养关系的认定适用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收养关系,即便没有办理登记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1992年4月1日之后建立的收养关系,如未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送养子女后,父母能再生吗?

不能违反计划生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送养了再生,难道是对上一个不满意吗?

6、送养子女能否收钱?

我国法律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律师提醒

有收养(送养)子女意向的父母,要先考虑一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登记后才能成立收养关系。否则,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以后容易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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