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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
ID2331051 2019-09-04

    普法这件事,单纯的法条列举较为枯燥。结合案例讲述往往能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法律。那今天就结合自己刚办完的案例,简单讲一讲遗产继承事宜。

    首先抛出问题:独生子女的父母去世后,父母的财产一定是由独生子女全部继承吗?

    答案是:不一定。(要结合是否有遗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是否健在等情况综合考虑)很多人肯定会有这样的疑虑,我爸妈的财产,凭什么不是我的。至于理由文末会有详细解释。下面看案例,如果想看原因,直接拉到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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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人物关系(主人公独生子C视角展开):

A(父)和B(母)系夫妻,育有一独生子C。A的父母为A1(爷爷)和A2(奶奶),B的父母为B1(外公)和B2(外婆)。B另外有兄弟姐妹三人分别为D、E、F(即外公B1和外婆B2共同养育了4个子女)

截止到目前2019年8月,健在人物为C(独生子)、B2(外婆)、E(舅舅)、F(舅妈)

人物死亡时间(按先后顺序):

2007年1月→A1去世(爷爷去世)

2008年3月→A2去世(奶奶去世)

2010年4月→B1去世(外公去世)

2010年8月→D去世(姨妈去世)

2011年5月→B去世(母亲去世)

2018年8月→A去世(父亲去世)

主要问题:一套房产,房产证上产权人登记为A、B、C三人。那么现在C是否能凭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从而成为唯一的产权人呢?

首先房产证上登记的三人对于房产各享有1/3的产权。同时由于母亲B又先于外婆B2去世,这就造成了母亲B去世的时候,因为外婆B2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母亲1/3的产权分别分成了3份,分别由父亲A、儿子C、外婆B2三人继承。由此房屋的产权变成了→父亲A(B的配偶)享有4/9,儿子C(B的儿子)享有4/9,外婆B2(B的母亲)享有1/9。【此时虽然B的兄弟姐妹E、F两人均健在,但他们却无法继承B的财产】

因此,在父亲A去世后,儿子虽然想要将房产过户,此时其虽然可以顺利继承了父亲A的4/9产权,但因为外婆B2仍在世,此时房屋的产权变成了

如果儿子C想要一个人继承全部的房屋产权的话,就需要外婆B2放弃其1/9的产权。在外婆同意放弃的情况下,有三种处理方式:

1.继承公证

优点:费用不高(现在一般继承公证只需要两三千就可以搞定,以前房产继承必须公证,不公证不给过户。后续住建部联合司法部出了个出了个文件取消了该项要求)

2.协商继承(房产交易中心自行申请)

需要的材料基本等同于公证继承,需要自己跑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但费用低廉。但实际情况下,因为房产交易中心审查极其严格,能自己办理成功的案例比例较低。

3.诉讼继承

通过法院进行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一般都是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给大家感受一下公证处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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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自己却无法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在于继承的优先顺序。

首先说明两个法律术语:指定继承(也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的继承优先顺序:指定继承>法定继承→即在去世的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进行分配财产;只有当去世的人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中又存在继承顺序(即优先级别)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通俗一点来说继承财产,有一个优先顺位,再签优先顺位的人如果继承了,那顺位在后的继承人就无法继承财产了。

可以总结为如下两个公式

遗嘱>法定继承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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