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大家有没有被微信朋友圈的这样一句话刷屏呢?
“给我一面国旗@微信官方”
这个由腾讯方面发起的活动
在朋友圈里带起了一波新的热度
很多人也换上了带有国旗的头像
每年的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之时,总有几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因为违禁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党和国家、军队的标志,而被查处,可处以20万以上的罚款。眼下又临近十一国庆节了,与此相关的违法违规现象又冒出来了,诸位广告人可得再好好读读《广告法》等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条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三条规定:“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