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命题是通过观察世界及其运行方式的陈述,真伪可以通过是否会发生来检验。
决策不只包含事实命题,还包含道德成分。我们无法通过经验或理性方式检验主张“应该如何”的道德命题的正确性。
决策的评价
我们断言每项决策中都包含道德成分并不等于断言决策中就只包含道德成分。除非一个宗旨是为了下一个宗旨,那么宗旨本身正确与否并不是个事实问题。我们评价的不是决策本身,而是我们判断的决策与宗旨之间的纯粹事实关系——决策是否能到达宗旨的某种目的。
道德陈述的混合特征
多数道德命题都混合了事实要素。
到的命题要对理性决策行为起作用:(1)设定为组织目标的价值观必须清楚明确,这样才能对目标在任何情况下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2)必须能判断特定行动方案实现目标的概率。
判断在决策中的作用
将决策前提划分为道德和事实两类,其实是确定了判断在决策制定中的地位。不是说,我们就能事先确定出事实陈述的真伪,这个时候就需要判断。在指定管理决策的过程中,我们总要必须不断选择不明真伪的实施前提。
但是人们在日常中常混淆判断要素和道德要素。事实上,手段目的的链越往后(即道德成分越大),对链上一步的怀疑度越高,对于什么手段有利于实现什么目的的确定中的判断成分就越大。
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价值判断
私营企业和公共管理决策一样,在价值判断问题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必须将组织目标当成决策的道德前提。
但是在设定的组织目标类型和建立组织目标的程序和机制上,存在重要的差异。在公共管理中,确定目标的最终责任在于立法机关,而在私营企业中,则是董事会负责此事,并最终由董事会确立目标。但是在采取什么手段旅行控制机构的职责上,两类管理都有缺陷。
多数目标和活动的价值都来源于将具有内在价值的目标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手段——目的的关系。期望目的的内在价值通过预期过程,转化成手段。产品的价值,只要为更加远大的目标服务,就能保持自身的价值。
评价过程肯定包括重要的事实和道德要素。由于管理活动的结果只能被当成中间目的,所以究竟给这些结果赋予多大价值取决于我们怎样看待这些结果与最终目的之间存在的经验联系。为了正确衡量这些中间价值,有必要了解他们所导致的客观后果。
人们都希望决策过程最好细分成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包括中间价值体系的扩展和对中间价值相对权重的评价。第二阶段包括根据这个价值体系比较各种可行的行动方案。第一阶段要考虑道德和事实两方面额因素;第二阶段只考虑事实问题。
“政策和管理”区别的模糊性
证明事实命题成立的过程与证明价值判断成立的过程截然不同。前者是通过与事实相符来证明,后者是通过人为的命令来证实。
立法者与管理者
如果事实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区分能成立的话,就可以得到下面的四个结论:
1. 发明一个程序机制,更好有效地分离决策中的事实要素和道德要素,这可以加强民主机构的价值判断职能。
2. 把某决策问题分配给立法机关还是管理者,取决于决策问题中包含的事实要素和道德要素的相对性,以及对事实问题的争论程度。
3. 由于立法机关必须做出许多必要的事实判断,所以很容易获得信息和建议。然而,这不仅要包括行动方案的建议,还要包括立法机关面临的备选方案所导致的客观结果的事实信息。
4. 由于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做出许多必要的价值判断,所以它必须对远远超出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得社会价值做出相应。同样,虽然把价值判断的职能委派给行政管理者,但是必须保证出现意见分歧时他能完全负责。
要履行现代政府的民主职责,就要大致画出立法机关和管理者之间的分界线。
评注:
管理的道德前提可以称为“法定政策”,最高管理层指定的广泛的非道德规章可以称为“管理政策”,而其他规章就称为“工作政策”。
结论:
本章主要解释了决策制定过程中的价值要素和事实要素之间的区别,而且还说明了,这种区别通常是划分政策问题和管理问题的界限的依据。
为一项受到挑战的目标辩护的方式就是,引用知道该目标的某个更基本的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有利于实现基本目标的信念。
“事实”不一定代表“正确”
“事实前提”这个术语的意思,不是在实际上确实正确的陈述,而是一种信念,也就是对事实的判断。这种判断不一定有事实证据提供支持,而且即使存在事实证据,其效益有大有小,人类决策制定过程要用到各种信念,这些信念不一定刻画了真实的世界。但是无论对错,我们把这些信念一律称为“事实前提”。
技术与技术统治论
因为多数决策前提都是事实与价值混合在一起,如果我们不能将价值观的选择和决策结果的考虑同时转交给专家,就不可能把决策问题完全转交给专家处理。
私营组织的自治
“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向私营组织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组织要达到的基本价值观的抉择者是谁?抉择者又如何进行抉择?第二,在私营组织所选择的标的和组织所处的社会所期望达到的标的之间该如何保持一致?
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私营盈利性组织,有业主来选择组织的基本价值观,而在非盈利性的组织中,由理事来决定。而业主和理事如何进行抉择?要杜绝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公司股东实际上能对公司政策达到何种程度的控制。
第二个问题,新古典经济学主张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组织为了生存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只能尽可能有有效地生产社会上的消费者选择购买的产品和服务。自由市场和完全竞争强迫厂商对社会价值具有一定的响应。它们几乎没有给私营组织留下多少选择价值观的余地。
“外部性”(也就是没有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组织活动的结果)的存在,鼓励组织进行有利于获得利润但是会损害其他社会价值的活动,负外部性的例子就是工厂向外部排放污水。市场机制也抑制产生“正外部性”的活动发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市场作为私营组织活动进行社会控制的通用手段无法简单地运作。
在一个包括竞争和垄断的混合体系中,不完全竞争的存在,以及各种正负外部性造成的系统复杂性,使得现代社会将成为一个由市场、大小组织以及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其他政府管制和干预措施组成的复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