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时,要进行年期修正,这对国内的地价评估者来讲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而且是“合法”的,不过笔者认为,成本逼近法中的年期修正有待改进。土地价格形成的原理有二:一是获此土地需要花费的代价,二是该地块将来可能带来的收益。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是遵循第一条原理,而用收益还原法遵循的是第二条原理。“成本逼近法”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在评估报告中,评估师认为上述价格是无限年期的价格,故而进行年期修正。
如果此地块是工业用地,则进行50年期修正。即对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土地价格”乘以50年修正系数,最终得出使用年限为50年的工业用地价格。不过,笔者还认为,构成上述地价的因素与土地的未来使用年限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土地取得费:不管是征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原使用者在放弃该土地时,所考虑的并不是放弃土地多少年,而是“当时”放弃该土地给他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与后面的新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无关。即不管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多少年,只要原土地使用者是永远放弃土地,那么给原来的土地使用者赔付的损失是一样的。
土地开发费:即与此地块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费用,这种投资也是一次性投资,其金额也与土地使用年限无关。更何况这种投资的更新期也就是10年左右,这种投资影响不了50年。
税费:只与上述两项活动及相应的金额有关,而与土地未来的使用年限无关。
利息:只与土地取得和土地开发活动“持续的时间”有关,即这两项活动所延续的时间越长,则利息越高,反之则越低,也与土地未来的使用时间无关。
利润:只与上述四项的总金额和资金占用时间有关,而与土地未来的使用时间无关。
土地增值收益:此项因素与未来的土地收益有关,但主要还是与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土地开发程度关系密切。不过,这不是土地的放弃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有时此项还可能为零,甚至为负数,如道路、绿化、公益事业用地等。
由此可见,评估者不宜在成本逼近法中用年期修正。即使要用,也只能限制在对“土地增值收益”这一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