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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丨当前商标投机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2018年,我国全年商标申请量达737万件。在商标申请量呈爆发性增长的背后,则是不容忽视的商标投机行为导致的非正常申请暴增现象。

一、商标投机行为的成因

商标注册申请怎么忽然成了一种热门的“投资品”呢?商场如战场,资本永远都是最诚实的,商标之所以成为投资品,说明投资商标有利可图,而且是暴利。每件商标注册的官费为300元,即便驳回率高达50%,成本也不过600元,何况商标一旦注册成功,有效期为10年,在此期间几乎不需要支付任何维护成本。而在商标交易平台上,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报价普遍在5000-20000元之间,粗略换算,注册商标的投资回报率可达十到三十倍以上。官费下降使得投资回报率瞬间翻倍,更是大大刺激了这种投机行为,这一点可从近年来暴涨的商标注册申请增长率得到印证。

暴利就一定会导致资本的疯狂涌入吗?一般来说,光有预期暴利并不足以引发投机行为。商标投机之所以骤然升温,与其较低的违法成本有关。我国现行法律几乎没有针对大量注册商标的惩罚性规定,即便是号称对“商标大量抢注行为”有规制作用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此问题也显得无能为力,因为上述商标投资行为通常并不是针对已有知名品牌的抢注行为,这些新注册申请通常没有针对性,本质上只是一种公共资源的挤占与囤积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也许我们只能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由于上述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而一旦适用,其杀伤范围又极广,因此,如何拿捏其具体适用标准将是商标审查及审理机构接下来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商标投机行为的应对策略

从上文可知,商标注册申请沦为投机产品主要由两个原因造成:一是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低廉,持有成本低,而预期投资回报率却很高;二是以囤积为目的大量注册行为并不违法,或违法成本极低。因此,要解决当前商标注册申请量激增的问题,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增加投机者的持有成本,让炒卖商标不再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笔者认为,要实现以上目的,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调整,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1、适当提高商标注册申请官费。其实真正有商标注册申请需求的人并不会因为增加一千或几百元的成本而止步,但是对于大批量注册的投机者而言,即便是提高100元注册费,其初始成本都会显著升高,同时也意味着投资风险的提高,资本是诚实的,然而资本对于风险也是极其敏感的。

2、借鉴美国做法,商标注册后每五年提交一次使用证据。该制度要求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每五年提供一次使用证据,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审查费,审查费可以参照专利年费的设置,按一定比例逐次递增,例如:1000-2000-4000-8000……一般来说,能够持续经营5年以上的商业主体,应当已经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如果相关商标确有使用,相对于日常的广告投入而言,商标维持费只是一项微乎其微的开支,增加投入几千元就可以维持已经持续大量投入使用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这对商标持有者而言其成本与收益无需计算,但是对投机者而言,持有超过5年意味着需要追加高额投资,万一这些商标卖不出去,则要面临巨额亏损。

3、参考欧盟做法,针对特定的商标抢注行为增设罚款制度。在欧盟商标异议程序中,如果异议理由成立,败诉方需要承担异议方前期投入的官费及律师费。由于中国的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在实体上十分接近,可考虑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的恶意抢注行为作如下规定:在异议、无效程序中败诉的一方,应当向评审机构缴纳5000元的罚款,胜诉一方可以获得2000-3000元的政府补贴。虽然实践中抢注者未必一定会败诉,但如此规定至少释放出一个信号,即商标抢注并非是一种无风险、无责任的行为。

4、商标局应当主动对潜在的大量抢注者进行定期排查,一经确认,严厉处罚。虽然以上几条建议旨在增加投机者的成本,从而抑制其投机欲望。但是,对于已经递交了大量注册申请的主体而言,上述措施要见效还需要等待较长时间,而如今商标资源已经被严重挤占,需要及时腾出空间让真正的需求者有机会获得更优质的商标资源,那么,商标局也可以主动适用商标撤销条款,对持有大量(如500或1000件以上)注册商标的主体进行定期排查,一旦认定存在投机行为,除主动撤销之外,还可同时予以罚款甚至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5、上述第3、4点都涉及罚款问题,相对于缴纳申请费而言,罚款执行起来难度应该会大一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与法院系统协调,将怠于履行罚款义务的主体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可以规定不接受“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体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结语

商标抢注其实早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光谈论如何遏制商标投机行为,似乎有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性。商标抢注之所以能够长期盛行,与我国重注册轻使用的商标确权原则有莫大关系。与其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审查一些本不该存在的注册申请,何不把同样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核实各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的经营情况、商标使用情况上去?无论如何,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体现其本该有的意义,而囤积行为,无疑是不除则危矣。希望以上建议能够抛砖引玉,引来更多有识之士共同努力。

(转载自中华商标杂志)

▶ 作者介绍

邓志豪

商标部经理、商标代理人、律师

邓志豪先生本科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目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邓先生自2007年加入嘉权后,先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全国专利代理师考试,现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部经理,执业律师及专利代理师。

邓先生自从业以来,已经处理了上千件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等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以及近两百件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经验。同时,邓先生还经办了“豪爵”、“三和”等驰名商标认定案,熟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其服务过的中外知名客户包括:路易威登玛丽蒂、迪卡侬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方圆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等。

2017年4月,邓先生被聘为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业余时间,邓先生积极投入到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与推广工作中去,现已在《The Trademark Lawyer》、《中华商标》、《新快报》、《光明网》、《江门日报》等中外媒体上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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