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市场鼓励正当竞争,但企业如何区分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需要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征,还要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其中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的这类行为;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实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侵害的对象也主要是同行业经营者,这种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有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市场竞争中即使是正当的市场竞争,某些市场主体同样会因为自身的原因、经济环境等也会不适应市场发展。
虽然现代经济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但经营者更应遵循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正当的方式去竞争。
对于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