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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规指引: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经常败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录用条件;2、录用条件不明确;3、在试用期结束后提出;4、解除程序不合法。
建议:首先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除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外,还可以将考核方式、合格标准、身体条件等纳入录入条件;其次,将录用条件向员工公示,并留下公示证据,同时注意保留考核材料和结果证明等;最后,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辞退务必要在试用期内(解除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送达员工)做出决定,如果等到过了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后告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