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TER for ipad —— 让兴趣,更有趣

点击下载 关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和“借鉴”作品都违法!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未经作者许可,利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懿传》在线阅读服务。《后宫·如懿传》作者认为该工作室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与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致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文学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内容,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要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推荐文章
评论(0)
联系我们|招贤纳士|移动客户端|风格模板|官方博客|侵权投诉 Reporting Infringements|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 0571-89852053|涉企举报专区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24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86号 浙ICP备16011220号-1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60599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网文[2022]1208-054号 自营经营者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网信算备330108093980202220015号 网信算备330108093980204230011号
分享到
转载我的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