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TER for ipad —— 让兴趣,更有趣

点击下载 关闭
大学生春招避坑指南!教你一眼识别公司好坏!

时间过得可真快呀,马上又是新年假期,各位小伙伴们是不是一个个都已经归心似箭啦!而新年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一年一度的企业春招。所以,2023年的毕业生们,除了要处理学校的学业,撰写毕业论文外,也不要忘记为春招做准备。毕竟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是每个人都梦寐以求的。那么今天,我们就给在准备春招的小伙伴提个醒,教大家如何精准识别优质企业,希望帮助那些经验不足的小伙伴们,成功排雷,让大家避免 上当受骗。

01正规的用人单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在招聘最前端,海量招聘信息往往让求职者有些迷茫,怎样从中挑选真实度和匹配度双高的机会呢?一般来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央企、正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用人单位与校园双选会等活动发布的招聘信息都是安全、真实的。

如果在招聘信息中看到“押金、费用”等字眼就需要提高警惕,根据政策要求及招聘实践,正规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是不会对个人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的,以“推荐费、保入职”等名义包装的招聘信息也都不是正规行为,要擦亮双眼,谨防权益受损。

02三方协议≠劳动合同,但不能任性毁约!

毕业之前,不少小伙伴已拿到单位offer,此时,了解三方协议的意义很重要。三方协议,又称《就业协议书》。这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约定迎接毕业生户籍、档案、薪酬、保险等一系列问题,有效期为签约日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正式接收后。

但同时,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约金条款便合法有效。因此,求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签了协议不能“任性”毁约,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也会影响诚信记录。

03工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都是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的!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规定,签劳动合同时,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时间、工作地点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必备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所以,那些没写进合同的强制加班,都是违法的!

04试用期怎么发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80%!

几乎每一份劳动合同中,都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这段时间往往被看作是单位对员工的考验期,同时,这也是员工适应工作环境的时段。如果这段时间你对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抑或老板捉摸不定的脾气不能适应,只需提前3日通知单位,就能解除合同。

试用期这段时间,工资一般存在缩水。但劳动合同法划出了底线: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5试用期最长是多久?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约定时长,主要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对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勇敢说NO!

06必须给员工交社保!单位拒不缴纳可投诉!

由于现实中,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职场“小白”,单位或许会以“少缴纳社保,到手的工资更多”为由进行忽悠,但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一定要守住底线: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不能放弃。

用人单位如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补缴。单位拒不缴纳的,劳动者还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欠缴的员工还可以主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此外需注意,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写在最后

往年常有很多小白应届生,在毕业时因为疏忽,而被垃圾公司当成廉价劳动力,疯狂榨取剩余价值。所以,真心希望大家都能擦亮双眼,对那些不靠谱的公司说“NO”。

人在职场,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需要自己争取的。同时,如果想在春招的求职市场上占得先机,专业性必不可少。希望大家都能抓紧1月和2月的时间,高效利用春招的准备期,在春招时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


推荐文章
评论(0)
联系我们|招贤纳士|移动客户端|风格模板|官方博客|侵权投诉 Reporting Infringements|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 0571-89852053|涉企举报专区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24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86号 浙ICP备16011220号-1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60599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网文[2022]1208-054号 自营经营者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网信算备330108093980202220015号 网信算备330108093980204230011号
分享到
转载我的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