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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廖氏宗亲总会章程
ID482743861 2023-04-14

世界廖氏宗亲总会章程

私人公证员

证明书

世界廖氏宗亲总会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组织社团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于本署之7/2006号档案组内,并登记于第1号“独立文书及其他文件之登记簿册”内,编号为9号,该组织章程内容载于附件之证明书内并与原件一式无讹。

世界廖氏宗亲总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期限

本会定名为“ 世界廖氏宗亲总会” ,属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团,受本章程及澳门现行有关法律条款管辖;其存续不设期限。

第二条

会址

本会设于澳门友谊大马路918 号世界贸易中心12 楼,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处,经理事会批准,本会会址可迁至澳门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条

宗旨

一、团结海内外宗亲,加强各地宗亲之间的联系和联谊活动,互助互爱,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增进宗亲之间的感情交流。

二、发扬宗族优良文化传统,传播华夏优秀思想文化,共同为振兴中华民族作出努力。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廖氏宗亲社团,不论在何国家、地区,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填妥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备案通过及缴纳入会费后,得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廖氏宗亲,不论性别、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国家、地区,只要品行端正,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者,填妥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备案通过及缴纳入会费后,得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会务提建议及意见;

四、参与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五、退出本会。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服从会员大会的议决;

二、推动本会会务开展;

三、参与、支持及协助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本会声誉的行动。

第七条

处分

凡违反本会章程、内部规章之条款及参与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的会员,将由本会理事会作出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架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工作。

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理事会或不少于二分之一会员以正当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开特别会议。

三、会员大会主席团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总人数必须为单数,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四、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之,若会长因事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代任。

五、召集须以信函形式提前至少8 天寄往会员的住所或透过由会员签收之方式代替,该召集书内应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 第一次召集时,有最少一半会员出席,才能作出任何决议;

• 召集通知书内可订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时间已届,法定人数不足,则于半小时后视为第二次召集,届时则不论出席之会员人数多少均视为有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及内部规章;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监事会之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理监事会的会务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会务方针及作出相应决议;

五、通过翌年活动计划及预算。

第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

二、代表本会聘请海内外有卓越贡献人士、社会知名人士或权威专业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法律顾问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成员人数不确定,其数目必须为单数;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财务长和秘书长各一名,总人数必须为单数;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主持及处理各项会务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签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为文件,由本会会长一人或由会长指定之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财务长中任何二人共同签名代表本会,但不妨碍理事会可议决指定文件之其他签署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成员人数不确定,其数目必须为单数;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总人数必须为单数,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及各项会务工作的进展;

二、监督理事会的运作及查核本会之财务;

三、向会员大会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选举

第十七条

选举方法

每届会长、副会长、理监事成员须在会员大会透过选举产生;候选人以获得之选票最多者方能当选。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其他。

第六章附录

第十九条

其他规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由会员大会修改或依照澳门现行法例处理。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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