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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顾问心得体会(下)
济南朱律师 2017-11-17

在我担任的企业法律顾问单位里,多数的企业遇到的问题大体一致,类型相仿,但有一类食品生产企业,由于企业特殊的性质,遇到的问题比较特殊,职业打假人就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

近几年,在食品药品领域里的投诉日益增多,有一部分是企业的生产产品的确存在着质量问题。这一类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因为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事关人命,这也是国家比较重视的问题,因此,在近几年里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做了几次修改,就是因为食品药品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厂家企业必须严格把控质量关,这一点是无需多言的。

我们今天要说的就是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在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在应对职业打假人方面在投诉及诉讼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有权利与商家就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或者投诉工商的。更进一步可以向法院诉讼以解决买卖合同纠纷问题。

很多时候,职业打假人是先通过工商投诉来要求商家的赔偿,而投诉理由多为虚假宣传或者未达到实际宣传效果,又或者有疗效宣传等违禁用语等。而实际当中,企业对于疗效宣传已经知道是食品安全法的违禁用语,依然敢这么宣传的已经很少了,除非是向被罚个底掉儿,否则没有公司敢再触碰广告法的红线。

那么虚假宣传就成了商家和职业打假人矛盾的焦点。广告宣传,普遍带一点浮夸的成份。一般消费者通过自己的消费经验,对于一般普遍的宣传,是有一定免疫力的,当然在别有居心的职业打假人这里,就成了吹毛求疵以投诉敲诈商家的手段。曾经就有职业打假人试图通过工商要求企业十倍赔偿的,但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法律文书见北京高院(2017)京行申711号通知书。该裁判要旨说明了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向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请求”,要求依法处理其主张的“乐天超市崇文门店赔偿其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该投诉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并无作出上述处理的职权和义务,再审申请人在民事争议中的合法权益理应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就我个人这么久与职业打假人的接触经历而言,感觉这是一个投诉质量参差不齐的群体,在这个群体里,有的职业打假人指出的问题能够切中问题产品要害,而有些则是在一些不重要的地方吹毛求疵的人。对于后者,企业产品质量没有问题,自然不怕,而对于前者,却可能是给企业产品质量提醒,促使企业不断规范产品宣传的人。国家工商机关已经注意到了这种以谋利为目的的假消费者,并且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以减少职业打假人可钻的企业漏洞,避免这个群体带给经济市场的一定程度的混乱。

职业打假人,一定程度上客观规范了市场,促使企业产品提高质量、规范宣传行为,净化了市场,但也要限制其打假维权的范围,以保证市场的规范化,合法化,保护商家的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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