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五一前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在这过程中,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想要获取最新环评资讯,请继续关注华卓环保,时刻为您分享关于环评法的那些事,咨询热线:400-803-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