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替关联企业向银行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如何规避风险?
一、案例
某成都A公司向银行贷款1亿元,并支付利息费用600万元,但A公司所借贷款,全部给其关联企业B公司使用。
在此过程中,B公司有借有还,但A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始终保持较高余额。而A公司将这些借款资金产生的600万元利息支出全部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并在税前进行了列支,但并未收取B公司资金占用费。
那么,此项替关联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有何涉税风险?
二、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结合案例,由于A公司向银行所借贷款,并没有用到企业本身的实际生产经营,而是替关联方B公司借款,而且也没有收取B公司资金占用费,其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在A公司当期损益中列支。
因此,由于其利息支出不属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纳税稽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下表:
通过对上表的分析,纳税调增利息支出后,A公司与B公司共计应纳税企业所得税650万元。
假设:
A公司替B公司借款,不是无偿使用,而是收取B公司资金占用费,利率与银行贷款税率一致,这样一来,A公司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便可在当期损益中列支,如下表所示:
通过对上表的分析,如果A公司向B公司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则利息支出可以列支,同时,B公司也可以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
这样一来,A公司与B公司共计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529.59万元。相对于无偿使用资金而言,反而还少缴了120.41万元的税收。
所以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不规范的业务,看起来对企业“有利”,实际上规范纳税反而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