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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后老板因“违规公转私”损失300万,交“天价学费”的下一个是



公司已经照章纳税,提钱出来还是违法?



1.劳务外包怎么处理?


2.财务制度管控真的到位了吗?


3.公司利润能随意提取吗?


4.税务筹划能解决什么问题?


此为怀胜税务筹划涉及的真实事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公司和人名均为化名。


一、背景记录


1.红旗公司:成立于1997年,制造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有限责任公司,张三为红旗公司法人(工人出身,文化程度不高);


2.彩旗公司:成立于2008年,配件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有限责任公司,李四为彩旗公司法人;该公司实际为一空壳公司,专业从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靠赚取“点子费”为生;


3.锉刀团队:成立于2006年,专业从事进口机械维护、修理等业务,无法人资质,不具备开票资格。


二、红旗公司

    

1.红旗公司法人张三,早年是高级钳工出身,获得过国家级技能比赛二等奖,凭着自身高超的专业技能和诚恳的处事态度,到2018年底,红旗公司在张三努力打拼之下,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账面上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更是达到4500余万元;

    

2.红旗公司以前增值税率执行17%,现在执行16%;企业所得税率根据行业区别,以前执行33%,现在执行25%。


三、陌生的电话


2017年7月上旬,红旗公司接到外地税务稽查打来电话:“彩旗公司”增值税发票虚开案”已告破,其法人李四在逃。经查,彩旗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你公司需把彩旗公司往年开具的所有票据备好,待查。我部将于近期抵达你公司进行稽查。”


接电后,红旗公司在困惑和彷徨的状态下,准备了一应资料,等待稽查上门。


几天后,外地稽查来到红旗公司,提取了红旗公司和彩旗公司的一应往来单据,开始就地核查。


经查,红旗公司的账目有如下2个问题:


1.彩旗公司所开发票均为“虚开发票”,红旗公司须为这些已抵扣的发票,进行全额补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滞纳金”达40多万元;


2.红旗公司法人张三于2015年10月,私自从公司账户提取230万元现金至其私人账户,至今逾期未还。此笔账目,经稽查调查取证后,发现张三用这笔钱给其女儿购买了高级私人住宅一套。因此,认定张三的“借款”是为“偷税”行为。鉴于张三文化程度不高,且认罪态度诚恳,稽查决定对张三本人非法提取的“经营红利”行为,免予提起“刑事诉讼”,只予以全额补交“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倍数罚款”的处罚,约300万元。


四、案情回放


1.来自锉刀的机修


红旗公司因持续扩大生产规模,于2004年购置进口机加工设备4台。运行3年后,机器问题频出,而红旗公司本身的维修力量无力解决。


2007年初,经兄弟公司介绍认识了锉刀团队,在考量了锉刀团队的机修实力后,红旗公司同意以每月15000元的代价,把4台进口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工作外包给锉刀团队,但前提是锉刀团队必须提供相应发票。


锉刀团队,机修实力强劲,在多个公司承包机修业务,大多都是“无票劳务”性质。


在接到红旗公司的机修业务后的一年时间内,锉刀团队负责人兜兜转转到处找票,甚为苦恼。


2007年底,经人介绍彩旗公司“可以给”点子费”帮忙开票”,隧自2008年至2017年6月,锉刀团队给红旗公司提供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彩旗公司开具,发票名称为“机修零件”。


2.女儿结婚了


2015年10月,因女儿结婚需要新房,张三手头现金不够,想着自己公司还有几千万“利润”在账上,觉得钱反正是自己的,提点“小钱”出来花用花用,没啥。只要到年底前,用未进账的“非税收入”填补进去就完了。没想到,年底事情一多,就把这个事儿彻底忘记,一直拖到案发。


五、大家都没错?


红旗公司财务,认为这样开票是“合理合法”的,且形成了“机修零件购买合同”“出入库单”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后,这样做是完全按财务制度执行了的,财务是没错的。


红旗公司供应,认为只要完成机修事宜,管锉刀团队哪里来的发票,这个无所谓。


锉刀团队负责人,只要完成份内工作,然后提供增值税发票拿到酬劳就行,哪个公司提供发票都无所谓。


六、现在到以后


经过了这次惨痛教训后,红旗公司法人张三找到怀胜税务筹划团队,将自己企业所经历的和面临的问题全部提出,并希望得到怀胜税务筹划团队的专业谋划和指导。


经过怀胜税务筹划团队集体研判,就红旗公司现状,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份《税务策划方案》,并和红旗公司签订了“常年税务顾问”合同。


经按《税务策划方案》实施后,目前,企业所得税率大幅下降,企业财务制度更加严密,而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大大下降,张三表示很满意。


本文由怀胜税筹原创,微信公众号:HHSSCH。


    严禁将此真实案例“裁枝修叶”后,进行“张冠李戴”地篡改行为。若因篡改文本,导致对当事人的名誉或经济产生损害,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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