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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律师说——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及现状

近年来,由于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求,企业的宣传推广不可或缺,而网络推广因其传播速度快、价格低廉、影响范围广等优势,逐渐成为企业宣传推广的主要方式。但殊不知一旦对此疏于管理,将给企业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这里我们就来简单的说说这风险的背后——著作权侵权。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侵权


(一)渊源和成因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官网、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成为企业宣传的重要途径。然而,企业在官网、微博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过程中,往往对引用的文章、图片等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不够重视,导致著作权人将有关单位起诉至法院,一方面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企业形象。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现状

数据来源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件数量:480725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0月28日之前


1、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数量的在逐年增加,且增加的速度也在加剧。


2、多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占比20.12%、19.11%、15.10%。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96731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3、单项案由最多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多数一审即告终结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405520件,二审案件有58534件,再审案件有1444件,执行案件有14773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仅为14.43%。


5、一审裁判结果多为“撤回起诉”或“全部/部分支持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撤回起诉的有195903件,占比为48.31%;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06224件,占比为26.19%;其他的有91354件,占比为22.53%。



6、案件标的额多数较小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16078件,占99.08%,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731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896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6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09件。


7、涉及的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三)“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的特点


1、著作权资源较为集中

现有的市场上,许多大的图片、影像或音乐公司掌握了绝大多数的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是这类企业的“经济命脉”,所以此类公司大都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全程保护其权利。而资源的高度集中也使得涉诉案件的原告集中,且原告的维权能力提高,维权成本降低。


2、职业维权

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了一批“职业维权者”,这些“职业维权者”专门替著作权人去网络中寻找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利用其专业的知识,以诉讼等手段帮助著作权人维权的同时也以此创造不菲的经济价值。正是由于其“专业性”,在诉讼时往往有足够充分的证据以及完备的诉讼方案,具有较高的胜率。因此,如果在经营时,由于企业疏忽,一旦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将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及经济赔偿可能。


3、和解率较高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为涉案金额低(多数案件诉讼请求就在万元左右,法院实际能支持的,更是不足5000元),且有部分企业是希望通过诉讼的手段倒逼企业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所以此类案件多数能够和解处理。


4、原告“胜诉率”高

这里的“胜诉”包括全部/部分支持诉请、双方和解后原告得到赔偿或被告购买其产品等。换言之,此类案件由于侵权事实明确且原告一般都具备专业的维权手段,所以绝大多数都能够取得胜诉或实现诉讼目的。


5、被告多为企业,且多为大中型企业

在筛选被告时,往往对于自然人的侵权,一方面难以查证个人信息,另一方面考虑到个人的支付能力有限,导致原告的维权成本或风险增加,所以原告通常选择诉讼的侵权主体都是企业,尤其是在地方或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这类企业都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且相较于企业利润和经济实力而言,涉案的金额微乎其微,因此更容易达成诉讼目的。另外,这类企业由于宣传和推广的需求更多,一般原告更愿意选择“合作”的方式,以诉讼来倒逼各企业购买其产品和服务。


三、律师的专业意见


(一)尽可能使用原创或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著作使用权

鼓励企业在使用宣传素材时优先使用原创作品或者从原作者处取得授权后使用,此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防范风险。同时,坚持原创既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若由于商业宣传的成本限制、时间周期等因素,购买或委托制作较难实现时,可以从网络或其他渠道取得已有文章、图片或音乐作品用于转载、修改或使用。但是,使用前,应当首先审查作品来源,并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建议企业如有长期需求的,可以与正规的商用素材网站合作或者付费成为会员,减少后顾之忧。

对于无法查明作者的文章或图片,尽量不使用。如果出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一般应作出声明,以便日后原作者联系后协商支付相应报酬(此声明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二)寻找“专业的”第三方合作

实际经营中,许多企业都将网站、公众号的运营委托第三方,但是,第三方运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并未对使用的素材进行筛选和整理,若使用了“未授权的资源”就会导致企业作为侵权人被法院起诉。因此,应当在合作时寻找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并且在与第三方机构的协议中明确,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企业侵权的,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三)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应当综合考虑“性价比”后抉择

由于“胜诉率”高的特点,一般企业在收到法院诉状和传票后实际上并没有太多可以抗辩的理由和空间,此时从经济角度,衡量和解和诉讼到底哪一种具有更高的“性价比”,才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在近年来承接了多起类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类型涵盖了文章、图片、字体等多种类别,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具有丰富的经验,若任何企业或个人有疑问,本所愿意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盛夏律师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附部分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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