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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无屑可击”侵犯“无懈可击”注册商标权?

案情:某网络技术研究院注册了“无懈可击wuxiekeji”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洗衣液、洗发剂、洗发粉、香波和护发素等。联合利华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清扬牌洗发液外包装盒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无懈可击”或“无屑可击”字样。该网络技术研究院起诉联合利华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无懈可击”一词本身系有固定含义的成语,并非本案原告所臆造或独创,含义为没有可以被人攻击、挑剔的漏洞或缺点,任何人均可以在上述含义上使用该词汇。本案中,联合利华公司使用“无懈可击”或“无屑可击”字样的行为,系为表明其生产的清扬牌洗发液产品的质量、功能或用途,属于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亚佳智产知识产权顾问提示:“无懈可击”实际上是描述性注册商标,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无屑可击的使用是对描述性商标“第一含义”的使用,也就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并不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即没有将该标志作为商标来使用,所以,其实这种使用根本不能被称为“对商标的使用”,更谈不上“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了。

例如,“灯影牛肉”是四川省达县的著名特产,因成品片薄如纸、可透灯影而得名。它原本是这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由于历史原因,“灯影”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被四川某食品公司注册为牛肉食品的商标。但“灯影”的商标注册人不能阻止他人在牛肉食品包装上使用“灯影牛肉”这4个字来说明牛肉食品的特征。

“灯影牛肉”中虽然含有构成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灯影”,但其他厂商使用这4个字并非为了指示牛肉食品的特定生产者,而是向消费者说明牛肉食品本身的特征。在“灯影牛肉”中对“灯影”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对商标“灯影”的使用,而是对描述性词汇“灯影”(第一含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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