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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并不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它是一个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发生矛盾或冲突而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程序。虽然异议程序不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但任何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经过 3 个月的异议期,才能获准注册。
设立异议程序,其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将商标行政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是走群众路线,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
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拖延期限,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异议必须在初步审定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超过 3 个月异议期的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