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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的那些事你知道多少?
亚东朗升 2019-11-28

一、什么是肉类产品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食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二、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肉类产品的境内进口商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向海关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资质。

境内进口商:境内进口商应通过“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申请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肉类收货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4、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

5、企业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选报);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查询路径为“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采用网上办理方式,通过“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向海关总署申请。

三、检疫审批

1、海关总署不定期修订输华肉类准入信息,企业在办理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前,应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最新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确定各国家或地区肉类产品输华准入情况。查询路径为“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服务——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

2、《检疫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搜索“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进行了解。

注意事项:

(1)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2)检疫审批办理流程时限为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但该类产品需完成评估和审查程序方可进口。

四、申报所需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原件、第三方检测报告(海关总署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有规定时)、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或产品清单(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按品种、厂号和生产批号列明,如果卫生证书上已明确生产批号的除外)、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的生产批号准确性承诺,如有必要时提供)、原产地证(如有必要时提供)、上一批次进口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美国、加拿大猪产品还应当每批按批次号提供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

五、指定口岸/查验场/监管场地名单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制定的口岸进口;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海关指定地点存放。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路径为“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服务——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

六、检验检疫内容

进口口岸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3、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4、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5、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七、包装要求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内外包装信息一致。内外包装上不得有“不适合人类食用”、“仅限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3、预包装肉类产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我国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

八、根据检验检疫结果作如下处理

口岸海关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集装箱号、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一页不能完全标注的可采用加盖骑缝章的附页标注,并于首页注明“见附件”字样。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3、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进口。重新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作退货或销货处理。

4、检验检疫不合格并需对外索赔的,试情况出具《兽医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九、召回

进口肉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肉类的收货人应予以召回,收货人应当主动实施召回工作,并向结关所在地海关机构报告。

1、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2、其他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确认货物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问题的。

 十、法律依据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3)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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