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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精神病发作自杀,享受工伤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李某进入B工厂,李某入职时注明其有精神分裂症。2010年12月起B工厂安排其担任危险品仓库保管员,2011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服用了公司保存在仓库里的剧毒杀虫剂,在被送医途中不治身亡。事后由于B工厂未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家属要求B工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B工厂拒绝。李某家属遂于2011年4月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2011年6月当地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潘发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1年7月李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B工厂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确实存在自杀的情形,但李某属于精神分裂症患者,而B工厂明知该情况却仍然将其安排到危险品仓库担任保管员,并且B工厂还在仓库内放置了可导致人员死亡的剧毒杀虫剂,另外,李某在精神病发作时并非受到自我意识控制,因此,B工厂在李某的死亡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考虑到李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损,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禁止享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相应损害是自杀或自残,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自杀的情形,但李某属于精神分裂症患者,而B工厂明知该情冴却仍然将其安排到危险品仓库担任保管员,并且B工厂还在仓库内放置了可导致人员死亡的剧毒杀虫剂,另外,李某在精神病发作时并非受到自我意识控制,因此,B工厂在李某的死亡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考虑到李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损,当地劳动部门和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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