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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日下午,张某和同事一起到某山西小吃店就餐时,不小心打碎一个碟子,双方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店主姚某某与两名男店员殴打张某,110接到报警处理了此事。经过医院诊断,张某为头外伤,脑震荡,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为面部轻微伤。为此张某花去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1651元,张某要求姚某某赔偿其损失,但是姚某某一口拒绝。
姚某某辩称,自己与张某的打架,张某有重大过错,而原告上诉要求的赔偿过高,与法无据。同时姚某某还称,张某也打了自己,她也受到了伤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姚某某对原告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
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