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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致信法官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我是一位11周岁的小学生,我父母离婚的时候,我被判给母亲抚养,一直跟母亲一起生活,但是母亲一直不怎么管我,我经常跟姥姥家人在一起。姥姥家人和我母亲经常在我面前说我父亲和奶奶家坏话,我非常不爱听,使我心情很不好。现在,我也想跟我爸爸一起生活,恳请人民法官答应我的请求。”

以上这段话是一位11岁女孩写给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环城人民法庭法官的字条。女孩的父母多年前便已经离婚,离婚时由于其年龄尚幼不能离开母亲,经其父母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判决由其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转眼女孩已经年满11周岁,具备了一定的是非观念和自我选择能力,便向父亲表达了要一起生活的想法,女孩的父亲也具有抚养她的经济能力,于是便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环城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依法征求女孩本人的意见,女孩递给法官一个小纸条。通过字条,法官了解到由于女孩母亲疏于照顾,与其缺乏足够交流,虽然姥姥平时对其非常照顾,但她仍觉得心情压抑,希望以后能随父亲共同生活。在确认字条内容确系女孩本人真实意见后,经其本人及父母双方一致同意,法官当庭达成将金某抚养权由其母亲变更为其父亲的调解协议。

【律师提醒】

因此,希望父母在离婚时,多从子女的角度思考和引导,即便父母分开了,也多为子女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氛围,尽量减低离婚多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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