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去世后,子女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孙女以对老人扶养更多为由,要求酌情分得遗产。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夏女士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李瑜、长子李大、次子李智、三子李若。三子李若先于二位老人去世,生前有一独子李永。在李若走后,李先生、夏女士先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在二老去世后,各继承人因老人遗留的三百余万元银行存款分割事宜起了纠纷。李智、李瑜、李永将李大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人遗留的遗产。
诉讼过程中,李大之女李蕾申请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原因是为照顾老人生活,李蕾与夏女士共同居住,期间老人的房租支出、衣食住行、医疗费、保姆费等均由李蕾支付,保守统计约六十万余元。夏女士晚年三次住院,李蕾也精心照顾。李蕾认为,其虽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老人生前扶养更多,故要求作为被告参与诉讼,酌情分得适当遗产。为此,李蕾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的病历材料、与医生的聊天记录、为老人支付医疗费、雇请保姆、支付房租、水电费、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的证据。
被告李大认可李蕾所述,称李蕾照顾老人尽心尽力,付出了全部,同意酌情分给李蕾一定遗产。
原告李智、李瑜、李永认可李蕾照顾老人付出较多,但是李蕾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同意分给其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李蕾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的诉辩意见,可以确认李蕾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对其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的申请予以准许。
后续庭审中,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老人遗产分割协商一致,同意酌情分给李蕾一定遗产,具体方式是从老人遗产中先行析出部分存款,剩余款项由李大、李智、李瑜、李永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蕾虽非李先生与夏女士的继承人,但其在老人生前对老人经济上予以资助、生活上予以扶助,对老人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蕾可以酌情分得遗产。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