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TER for ipad —— 让兴趣,更有趣

点击下载 关闭
【犯罪嫌疑人家属100问】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推荐文章
评论(0)
分享到
转载我的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