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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业主L某,因改造家中采暖设施导致漏水,致使小区两部电梯被水浸泡受损。F物业为保障住户们正常出行,需要对电梯进行修缮,但因双方在修复费用上出现分歧,L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F物业将L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L某认为自己对漏水并无责任,且电梯损坏部位不能证明系漏水所致,法院为查明相关事实,特委托华碧对涉案电梯损坏原因进行鉴定并评估修复金额。
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涉案电梯指令板、刷卡电源、门机板、显示板存在过水痕迹,金属部件腐蚀和元器件损坏的现象,具备浸水导致上述通电电梯部件损坏的物证特征。光幕存在红外发射管开路损坏的物证特征,未发现光幕损坏与浸水相关联的物证特征。(标的物价格评估为11000元)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小区电梯损坏与地暖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且在管道漏水具体原因不明,L某对自己的无责主张又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L某作为地采暖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先行承担因漏水所致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电梯的具体维修价格,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准,即11000元扣除光幕更换费用1000元,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L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赔偿F物业电梯维修费1万元;二、驳回F物业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