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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Zeiod 2022-06-17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法语: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也叫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男爵,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律师,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曾任律师、波尔多议会议长。

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一:孟德斯鸠的代表著作

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三: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

四: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代表著作

1)1721年,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这本书讽刺了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的专制制度,嘲笑上流社会的各种恶习, 谴责当时法国存在的宗教迫害现象。

2)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这本书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在思想上与《论法的精神》有着密切的关系。

《罗马盛衰原因论》:罗马兴盛的原因,主要在于它建立了共和制度,法律严明,社会有序,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罗马衰亡的原因,主要在于恶劣的执政者进行专制统治,不断对外扩张,最终败坏了法律秩序和公民美德。一国的兴衰,主要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和风俗习惯的优劣所决定的。

3)1748年,《论法的精神》首次在日内瓦出版。《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研究的系统总结,它的影响力可以与洛克的《政府论》相提并论,也被西方学术界誉为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之后的,又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名著。

在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跨越了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等多个领域,叙述了法律的历史变迁,探讨政治自由的条件及保障,提出著名的分权制衡学说;批判专制政体,痛斥宗教盲从和迷信,为宪政、自由和人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同时,孟德斯鸠还指出了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和途径。

《论法的精神》直接影响了法国、美国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影响了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1913年,《论法的精神》就被翻译为中文,当时的中译名是《法意》, 这本书是我国最早翻译出版的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之一。

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

自然法传统特别重视法律的客观基础坚持正义原则的绝对性和普适性。

1)什么是法?

2)适用于人类的三种法律

3)三种人定法

4)法律应适合国家自身情况

5)法的精神是构建良好法治社会所依赖的支持或者约束条件


1)什么是法?

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

孟德斯鸠有关法的定义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物理定律、动物世界的行为法则以及人类的成文法等。

2)孟德斯鸠详细探讨了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并将它分为三种:自然法、人定法、神法。

1.自然法:人类在自然状态中需要遵循的法律。

人类的行为应当受到四项原则的调节:

渴望和平、

寻找食物、

互相爱慕、

希望过一种社会生活。

2.人定法:人类走出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后,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在社会状态之中,由于利益冲突加剧,统治者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自然法很难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产生了:

政治法、

公民法、

国际法

3.神法:人类在处理与宗教的关系时,需要遵循的法律。

人定法处于世俗领域。神法处于宗教领域。应当由人定法规定的东西,不应当由神法规定,应当由神法规定的东西,也不应当由人定法规定。

3)孟德斯鸠着重探究了人定法,将人定法分为三种:政治法、公民法、国际法。

1,国际法:处理各国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人民在制定国际法时,应当遵循三条基本的原则:

·1.在和平时期,应当尽力维持幸福。

·2.在战争时期,应当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伤害。

·3.战争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

2,政治法:处理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3,公民法:处理一国全体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孟德斯鸠认为,虽然谋得良好的秩序和治理是一切政治法和公民法的终极目的,但是不同的国家往往有着不同的情况,因此法律应该适合国家自身的情况。

孟德斯鸠并不像前人那样,只注重解释法律条文,而是从历史、习俗和生活等方面,去研究

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它内在的特殊性,必须全面考虑它所面临的制约因素,这些因素大概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已经建立或者想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

国家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疆域大小和人口数量;

贸易状况;

财富的积累和分配状况;

民众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孟德斯鸠认为人们必须从这些方面去审视法律,而所有这些关系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

孟德斯鸠阅读过大量记载亚洲人、非洲人、美洲人等的游记,认为:

地理环境,尤其是其中的土壤和气候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法律应该考虑这些重要的因素。

这也就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理环境决定论主要探讨自然如何影响人类的生活:例如:

那些生活在寒冷气候里的人是勇敢的、自信的,他们的风俗道德也较为开放,而生活在炎热地区的人懒散,不愿意辛苦工作。

这也体现出孟德斯鸠的研究从某些方面来说是一项社会学的研究。

5)法的精神是构建良好法治社会所依赖的支持或者约束条件。

我们大概可以从“一般”和“特殊”两个方面来理解“法的精神“:

一般:制定法律的原则或者评判法律的标准。

特殊:各国在运用这些原则或者标准时,必须要综合考虑的各种关系和因素。

孟德斯鸠认为: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成文法在被制定之前,就已经有了公道和正义的可能。因此,良法的基础是客观的和必然的。

然而各国的情况肯定是不同的,人们在制定和评价法律时,必须综合分析和全面把握各种制约因素。《论法的精神》 就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试图揭示出,那些规范人类良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种种必然关系。

三: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在构成法律精神的很多因素中,最具影响力的因素是,政体的性质和原则。

1)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

2)政体原则

3)立法应当与政体原则相符合

4)如何保持政体原则

5)孟德斯鸠设计的“联邦共和国”


1)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曾对政体进行影响至远的分类,他将政体分为两大类,也就是: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公民政体。

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孟德斯鸠并不完全赞成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他曾举例说:波斯和斯巴达都被亚里士多德视为君主政体,然而波斯是专制国家,斯巴达是共和国。

孟德斯鸠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亚里士多德在考察政体时没有从政体的内部进行考察。

孟德斯鸠提出了一种按照政制结构和权力分配,划分政体的新思路。按照这种思路,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无法认清楚孟德斯鸠到底是根据何种原则来对政体进行分类的,因为:就统治者的人数来说,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进行统治的,而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一样,也可能是无法可依的。

孟德斯鸠在探讨政体时 ,主要感兴趣的地方是,权力在不同政体中的行使方式

孟德斯鸠对各个政体的进一步论述:

1-共和政体: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

共和政体又可分为两种:民主政体、贵族政体

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这就是民主政体。

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这就是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的特点有三点:

1.只有人民才可以立法。

2.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

3.公职的选举以抽签的方式进行。

孟德斯鸠并不盲目相信平民的才能,他主张将民主政体下的人民分为若干个等级。

贵族政体的特点有三点:

1.贵族集团立法并执法,他们和其他人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君主和臣民之间的关系。

2.公职选举必须以挑选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

3.当贵族的人数变得庞大时,元老院就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帮助处理相关的事务。

2-君主政体:一个人按照已有的法律单独进行统治的政体。

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是君主政体有一个保障权力得以依法行使的中间渠道。也就是说:君主政体的运作枢纽,是由一个中间势力所构成的权力地带。这个中间势力就是贵族集团。

对君主政体来说,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除贵族集团之外,君主政体还需要一个法律监护机构,以确保君主能够依法执政。

在这种政体中, 一切政治权力都源于君主。

因此,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也就是试图获得优厚待遇和赏赐的情感,它促使各政治集团,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向公共利益的方向不断靠拢。

君主政体是近代欧洲的典型政体,孟德斯鸠所说的君主制可能是他期望法国应当保有的那种政体,或者说是他后来认为英国所拥有的那种政体。

3-专制政体: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它并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全凭君主个人的好恶来处理问题。

也就是说:在专制政体下,君主独断专行,反复无常。

在这样的政体下,没有法律监护机构,往往无章可循,只有宗教和习俗才能够获得尊重;在这样的政体下,人人都是奴隶。

要求:民众做一个顺民。

原则:民众的畏惧。

重要特征:官员贪婪、暴力和流血, 一个以无知或迷信为基础的宗教。

孟德斯鸠所说的专制政体可能是他担心法国有可能出现的,路易十四等专制君主统治下的那种后果。那时的地方政府、法院、贵族都被剥夺了特权,普通的民众更是毫无权利可言。

专制政体是孟德斯鸠最不喜欢的政体,另外两种政体都有可能向其他政体转化。

例如:共和政体会因某个人被赋予过高的权力而变成君主政体,甚至有可能会更糟糕;当君主政体的中间力量被铲除时,君主政体会变成平民政体或者专制政体。


2)政体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每种政体都应当遵从相应的原则。

政体原则是那种使政体运动的东西。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公民的品德。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军人的荣誉感。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臣民的畏惧或卑躬屈膝。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的推动力是人民的品德。也就是说,人民要热爱国家,热爱平等。他强调,这是一种政治品德,而不是基督教品德或者其他伦理品德。

孟德斯鸠还认为人民的品德是支持民主政体的唯一力量,贵族政体更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

虽然孟德斯鸠强调共和制依靠公民美德,但是他不是说共和制只靠公民美德。他只是强调,没有美德,共和国就不可能生存。

就像:没有荣誉,君主政体就不能生存。没有民众的恐惧,专制政体就无法生存。

孟德斯鸠所说的由公民美德所驱动的共和制,可能指的是罗马共和国或者他对罗马共和国的理想化,与现代的共和国没有多大的关系。


3)立法应当与政体原则相符合

孟德斯鸠强调:立法应当与政体原则相符合

●在共和政体下,法律应该尽量唤起人们热爱平等和节俭;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应该尽力支持贵族,让它成为君主和平民之间的纽带;

●在专制政体中,由于法律根本不受任何尊重,因而也就无所谓立法原则。

那些关系到教育的法律,也应当符合政体的原则,培养政体所需要的品质。

●共和政体的教育应当以品德为目标,

●君主政体的教育应当以荣誉为目标,

●专制政体的教育应当以畏惧为目标。

当政体原则开始腐化时,政体也就开始腐化了。

孟德斯鸠列举了历史上许多政体衰亡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例如古代雅典和罗马的衰败,就是因为人民的品德已经不存在了。腐败、贪婪和欲望最终毁灭了共和国。

君主政体的腐化,也开始于荣誉原则的腐化。当荣誉成为恶行的标志,当中间力量不断偏离人民,以致于当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出现极端的不平等时,君主政体也就开始腐化了。

专制政体并不存在腐化问题,因为它一直都在腐化。

孟德斯鸠还强调:人们并不能将民主政体下的平等理解为一种极端的平等,因为这会把共和国引向由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所以,民主政体需要防止不平等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这两个极端。民主政体会因为不平等精神而滑向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 就好像一人独裁的专制政体因被征服而宣告结束一样,民主政体会因为极致的平等精神而滑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如果要防止贵族政体的腐化,必须设法避免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出现极端的不平等。

总而言之,一旦政体原则腐化后,再好的法律也会变坏;当政体原则完好无损时,就算坏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作用,因为政体原则的力量可以带动一切。


4)如何保持政体原则

既然政体原则对政体来说如此重要,那么如何保持政体原则也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国家适合采取不同的政体,例如:小国适合采取共和政体,中等规模的国家适合采取君主政体,而庞大的帝国适合采取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认为:任何缩小或者扩大疆域的做法,都会改变已有的政体原则,古罗马共和国的衰退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

孟德斯鸠看到了一国疆域的大小对治理的影响,以及大国在采取共和政体上的困难。

他看到了:虽然共和政体的内部管理良好,但是它的做事效率并没有专制政体那样高,抵御外敌的能力也不足;虽然君主政体在做事效率方面很高,对外的总体防御能力也较强,但是君主政体容易在内部治理中,走向专制统治。


5)孟德斯鸠设计的“联邦共和国”

基于以上考虑,孟德斯鸠试图设计一种能够将两者的优越性结合在一起的政体,这种政体便是“联邦共和国”。

孟德斯鸠认为联邦共和国的成立需要一些基本条件,

●除了共同承认的契约之外,它的成员国还必须性质相同,最好是共和国;

●每一位新成员的加入,必须获得其他成员国的同意;

●联邦共和国的选举,必须在公共会议上按照比例进行。


四: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

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是孟德斯鸠最为知名的政治思想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都不一定是自由国家,君主专制国家更不可能是自由国家。然而,如果一个政体妥善分配权力,形成权力的制约和平衡的局面,那么即使在君主制国家中,公民自由也可能获得保障。

1)三权分立

2)分权制衡思想的形成

3)三权的性质和功能

4)分权的原则

5)对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的评价


1)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很早就把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系统阐述了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理论。

虽然说分权思想并不是孟德斯鸠首创的,但是分权思想是由孟德斯鸠详细阐述的。

分权学说是政治理论中最为古老的观念之一,它与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混合政体学说是密切相关的。

最早提出分权学说的是洛克,不过洛克并没有把司法权归入刚才所说的三种权力之中。他提到了对外权,洛克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认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应该分开,而执行权和对外权应该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掌握。

也就是说,洛克的分权学说其实是二权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将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进一步发展为三权分立,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同时孟德斯鸠还强调:分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在这一点上他与洛克是相通的。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绝不意味着一个人随心所欲不受限制,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从政体的角度来看,要获得这种自由必须是执行分权制衡的制度。


2)分权制衡思想的形成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是怎样形成的呢?

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

1.对古罗马共和国治国经验的研究

2.对近代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研究

孟德斯鸠认为:古罗马共和国走向强盛的原因之一, 就在于它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执政官,使它们彼此之间既能够相互配合,又能够相互限制,从而避免权力被肆意滥用。

孟德斯鸠在英国旅行的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分权思想,孟德斯鸠宣称他是在研究了英国的政体以后,才发现了“三权分立”原则。事实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英国政治实践的误读。

为什么说是误读呢?

因为当时英国的政体可以被视为一种“混合政体",国王、贵族和人民共同分享权力,尤其是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显而易见,当时英国采取的并不是一种"三权分立”的原则。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他曾经说过: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的手中时,自由就很难存在了。

为什么呢?

因为人民会担心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出暴虐的法律并且暴虐地执行。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那么自由也将不会存在。

为什么呢?
因为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就将掌握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这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同一些人或者同一个机构的手中,即使它缺乏专制君主的外表,那么它事实上也会导致暴政。


3)三权的性质和功能

根据分权制衡原则,孟德斯鸠具体解释了立法权、行政区、司法权的性质和功能。

他认为:

1-立法权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包括创制权反对权

·创制权:自己制定法律,或者修改别人制定的法律。

·反对权:取消别人所做出的决议。

2-行政权:维持治安、防止外敌入侵的权力。

3-司法权:惩治犯罪、裁决诉讼的权力。


4)分权的原则

孟德斯鸠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要分开掌握、分开行使。

孟德斯鸠具体论述分权原则如下:

1.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由人民集体掌握。

他认为,考虑到普通民众的能力以及议事不方便的地方,代议制就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也就是说:由人民选举代表来制定法律。代表按地域选举出来,代表有权决定具体的问题;公民在选举代表时应当有投票权,然而,社会地位低的人不能投票。

贵族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十分重要的,立法机关应当被分为贵族院众议院,这两个议会相互牵制。不过,贵族院只有反对权,没有创制权。

立法机关应该定期召开会议,立法机关的权限非常广泛,它可以制定法律、逐年决定税收、监督和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

2.行政权执行国家意志,国王掌握行政权。

国王掌握行政权,这样可以提高国家事务的处理效率。

行政机关的权限也比较广泛,包括:

·领导军队

·决定宣战或和平

·派遣或接受使者

·维护公共安全

·防御外敌的入侵

为了形成权力的制衡局面,行政机关在接受立法机关必要的监督和审查的同时,也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通过行使"反对权", 从而参与立法。然而,行政机关并不参与讨论立法事项;对立法机关决定的税收,不得不同意,不能抗议。

3.司法权应当交给法院行使,法院的成员选自人民,任职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司法权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法官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能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相结合,然而,有两种例外情况:

1-对贵族的传唤,必须由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组成一个必要的法庭来执行。

2-当某个公民在公共事务中侵犯了人民的权益时,必须由立法机构中代表人民的集团,向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提起诉讼。


5)对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的评价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借鉴了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家关于混合均衡的政制设想,尤其受到洛克的分权思想和英国政制的启发,然而,孟德斯鸠观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已经大大超越了前人。

分权制衡学说的提出,对反专制、反暴政的近代政治变革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在孟德斯鸠那里,无论是权力的归宿,还是权力的行使都表现出适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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