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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讲解:夫妻共签共债再掀热度,浙江高院推出新规

原文刊登于:薛京律师 沃晟法商学院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两年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一人举债、二人还钱的规定,在适用中造成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规避离婚分割财产等不合理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先于2017年2月28日紧急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该等债权。


但是这块“补丁”仍然解决不了一方合法举债,夫妻二人还钱的不合理现象。直到新闻爆出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去世后,遗孀金燕女士在未签署任何债务文件的情况下要承担李明生前签署对赌协议承担的巨额债务。


金燕女士发微博呼吁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不合理,一时间把这一久受诟病的规定推上风口浪尖,最终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发布,该解释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债的三个原则:


三个原则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

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举债,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到此,公众终于不用担心糊里糊涂就承担了共同债务,安全感大大提升。

但是,在具体审判案件的时候,法官们却发现三大原则不够细化,很多情形处于模糊边界,这时到底倾向于保护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还是保护债权人,这关系到法律的公平还有商业社会的诚信与效率。比如以下生活场景:


场景一

王总借给李总200万元,李总签字时,李太太在场拍着胸脯保证尽快还钱。事后,李总还不了钱,李太太以没有共同签字为由拒绝还钱。那么李太太口头承诺算不算共同意思表示呢?


场景二

小钱购物成瘾,经常在网上、各大商场购买高档化妆品、奢侈品,先生小王受不了和她离婚;怎知小钱在结婚不到两年,一共和闺蜜借款25万元用于购物。这笔借款算不算必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离婚后男方还要不要一起还呢?


场景三

老赵经营一家公司,股东只有赵总一人;为了满足公司经营需求,老赵向小额贷款公司借了500万元,全部投入公司运营。期间,公司挣了钱就以分红形式打入赵太太银行卡里。三年后,老赵还不了这笔钱,债权人找到赵太太,但是认为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也没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拒绝还钱;小额担保公司认为赵太太享受了公司收益,应当是共同债务,法官该支持谁呢?


还有很多生活场景,《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债认定三原则很难直接给出答案,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个标准。


作为民间经济和民间借贷都很活跃的浙江省,适时推出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本省范围内细化三原则。细读这个规定,薛京律师认为应当关注的要点如下:


共债共签不一定是书面形式

《通知》规定,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两个人在借钱时都同意了(比如场景一中李太太口头同意)或者另一方明知借钱也没有反对的,法院也支持是共同债务。这一条规定其实是避免夫妻利用共债共签原则否认举债合意,规避共同债务。

细品这一条,也是浙江高院给债权人提个醒,您要是借钱给别人,千万让他带上太太来一起签字,如果太太不签字,您一定要问问她是否同意。该录音录音,该留其他证据留证据。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有举债合意,又没有共同签字的借据,法律给您武器您也用不上啊!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可量化

对于场景二中小钱借钱买衣服、买包包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债。就需要细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对此,《通知》干脆给出一个量化标准最为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通知》认为,以上情形可作为浙江省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小钱的案子在浙江省内起诉,小钱欠闺蜜的钱因为累积超过20万元,或闺蜜应当知道她负债累累、前债未还还继续出借,闺蜜就要面临主张夫妻债务不被支持的风险。

善良的、好说话的债权人您知道这个风险吗,单笔或累计借给别人生活所需费用超过二十万元,您就得小心了!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

对于情形三的案例,先生一个人借钱给家族企业用,太太拿分红,如何认定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解释》中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进而确定是否属于共债呢?浙江省高院《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所以, 即使没有办法证明属于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以上三种情形的,也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债。在场景三的案例中,即使赵太太没有举债共意,但是分享公司分红了,也面临着共同偿还500万元债务的风险。

各位看官,夫妻共债这个话题可以说是大家永远关注的话题,因为它牵扯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夫妻一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债权人利益得保护。

国家法律、最高法院,包括各级高院(比如浙江省高院)都在不断进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矫正,力图实现公平保护。作为个人,无论作为夫妻一方还是债权人,我们也要熟知法律或提前咨询专业人士,善于抓住法律给与的武器与铠甲,守护我们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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