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文言虚词
常用文言虚词
(一)之
1. 用作代词
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
例: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尽其材,鸣之而不能通其义,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马说》)
2. 用作助词
(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例: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
(二)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 例:宋何罪之有?(《公输》)
(三)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译时可省去。例: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爱莲说》)
(四)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例:顷之 ,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狼》)
3. 用作动词可译为“去、往、到”。例:辍耕之垄上(《陈涉世家》)
(二)其
1. 第三人称代词,相当于“他”(们)、“她(们)”、“它(们)”。例:妻跪问其故。(《乐阳子妻》)
2. 在句中表示反问语气,相当于“难道”、“怎么”。例:其真无马邪?(《马说》)
3. 指示代词,相当于“那”“这”之类的词。例:其人视端容寂,若听茶声然。(《核舟记》)
4.指示代词.表示“其中的”,后面多为数词。例:蜀之鄙有二僧,其一贫,其一富。(《为学》)
(三)以
1. 用作介词
表示凭借,译为“凭、靠”。 例:乃入见。问:“何以战?”(《曹刿论战》)
表示工具、方式、方法,译为“用、拿、把、按照”。 例:贫者自南海还,以告富者。(“以”后省略介词宾语。)(《为学》) / 策之不以其道。(《马说》)
2. 用作连词
表示目的,译为“来、用来”。例:属予作文以记之 (《岳阳楼记》)
表示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译为“因”,“因为”,“由于”。 例: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岳阳楼记》)
3. 用作副词译为“已”,“已经”。例:固以怪之矣。(《陈涉世家》)
(四)于
1. 表示对象,译为“对,对于,向”。例:贫者语于富者曰。(《为学》)
2. 表示处所,译为“在,从”。 例: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出师表》)
3. 表示对象,译为“与,跟,同”。例:身长八尺,每自比于管仲、乐毅。(《隆中对》)
4. 表示处所,译为“到”。 例:指通豫南,达于汉阴。箕畚运于渤海之尾。(《愚公移山》)
5. 放在形容词之后,表示比较,一般可译为“比”。例: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鱼我所欲也》)
(五)而
1. 表示并列,相当于“而且”、“又”、“和”,有时可不译。例: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论语》十则)
2. 表示承接关系,相当于“并且”、“就”,有时可不译。例: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十则)
3. 表示转折关系,相当于“然而”、“可是”、“却”。例: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论语》十则)
4. 表示修饰关系,即连接动词和状语,相当于“着”、“地”等,或不译。例:河曲智叟亡以应。(《《愚公移山》》)
(六)为
“为”作为动词有两种基本用法,一是表判断,一是表动作行为。这里只介绍“为”作为介词的用法。
1.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可译作“向”“对”等。如:不足为外人道也(《桃花源记》)
2.表示被动,译作“被”。如:吴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者。
3.表示动作、行为的替代,可译为“替”“给”等。例:为人谋而不忠乎?(《论语》十则)
4.表示动作、行为的目的,可译作“为着”“为了”。如: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鱼我所欲也》)
(七)乃
1.副词
(1)可译为“竟然”。例: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桃花源记》)
(2)可译为“于是”、“才”、“就”。例:乃重修岳阳楼。(于是,就)(《岳阳楼记》)
2.判断词,可译为“是”、“就是”。当立者乃公子扶苏。(《陈涉世家》)
3.第二人称代词,可译为“你”、“你的”。例:家祭无忘告乃翁。(《示儿》)
(八)且
1. 副词(1)用在动词或数词前,表示动作行为将要发生,可译为“将”,“将要”、“将近”。例: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愚公移山》)
(2)表示行为的状态,可译为“姑且”、“暂且”。例:存者且偷生,死者长已矣。(《石壕吏》)
2.连词(1)表示递进,可译为“况且”。例:且焉置土石?(《愚公移山》)
(2)可译为“尚且”、“还”。例:且欲与常马等不可得。(《马说》)
(3)表示并列或递进,可译为“和”、“而且”、“并且”。例:盖余之勤且艰若此。(《送东阳马生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