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盟:我自己告自己?"papi酱"状告"papi酱"?结果还告赢了!
在这个以流量取胜的时代里,短视频以碎片化的优势,渗透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数的人乘势而上,产出了许许多多的网络红人。这其中就有凭借对热点题材的敏感度、接地气的演技,"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papi酱(原名:姜逸磊)走红了网络。然而,人红是非多,这位网红也遭遇了被"蹭"热度的事。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蹭papi酱名气,售卖"papi酱"酱料的仿冒纠纷案并作出二审判决:
安徽将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来公司)需赔偿papi酱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4万余元;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安徽旅游中心)对赔偿金额中的20万元、安徽辣喜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喜人公司)对赔偿金额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来公司在相关报刊、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及使用的微博置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那么事情经过是怎样的呢?
众所周知,姜逸磊以网名"papi"、"papi酱"在互联网运营并获得广泛关注,将来公司未经姜逸磊许可将涉案网名"papi酱"用于其产品上,并开办、运营名称为"PAPI酱官网"、淘宝网店"PAPI酱官方店"、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发布多篇相关宣传图文。
经查,将来公司推出的酱料产品由辣喜人公司生产和包装,由旅游培训中心下属研发中心监制,上述产品在名称、包装、销售及宣传中均使用了涉案网名。同时,将来公司还在30类申请了"papi酱"商标,
直至目前,该商标尚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按照常理来说,因"papi""papi酱"已经成为有显著性的商业标识,在之后再出现近似的商标申请都应该会产生一定被驳回的风险。但是在检索到的31件"papi酱"商标中,其中竟然出现了在35类已经核准注册的"papi酱"商标
35类商标对于各行各业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原因是:
1.35类商标是广告、电商、服务行业必备商标
35类商标近乎可以覆盖所有行业,如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连锁加盟、商超便利店、服务企业、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传统企业等,它都是一个必须注册的商标。
除此之外,只要业务范围涉及以上群组的,如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等,也需要及时注册35类商标。
2.35类商标是企业、电商的"致富按钮"
2017年9月,天猫发布商城入驻新规:将由原来的提交R或者TM标商标复印件等条件,升级为开店公司需为第35类服务类型商标的商标权人或者关联公司。也就是说,只有拥有了35类商标才够资质入驻电商平台。如果没有35类商标,拥有其他类别的商标也是不行的。
而上图中将35类注册下来的公司却并不属于"papi酱"本人隶属的任何一家公司
这代表在未来,很有可能因为这一商标,姜逸磊本人可能会走上一段维权之路,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可能性呢?因为经过我们的检索,发现"papi"作为商标其实是有做了大部分商标注册的保护的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姜逸磊所属的春雨听雷公司有在大部分的类目注册了"PAPI"这一商标,而且其中有不少商标已经进入公告期与核准注册了,而且这些商标大部分都是在柜台办理的注册,再经过仔细的检索我们又发现,在这些注册的类目中,不包括之前我们提到的35类商标。如果日后再行注册的话,因为已经有相似的商标注册在前的情况,之后注册的话就有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虽然我们也不清楚为什么会存在注册遗漏类目的情况,但这一事实无疑是留下了隐患。
回到这次要讲的案例中来,根据被告的所作所为,姜逸磊认为,三被告行为给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名构成商业标识,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将来公司利用"papi酱"较高的知名度获取更大商机,取得不正当利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安徽旅游中心、辣喜人公司以实际行为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和监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此,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3家被告共需赔偿papi酱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4万余元,同时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后,因三家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于是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将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及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姜逸磊艺名完全相同的"papi"、"papi酱",并使用"这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等宣传用语,将其使用的"papi"、"papi酱"直接指向姜逸磊。将来公司明知"papi"、"papi酱"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艺名,仍未经许可使用"papi"、"papi酱",刻意与姜逸磊相关联,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徽旅游中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来公司的行为未经姜逸磊许可,却许可或默认将来公司使用"安徽省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监制"等文字,进一步扩大被诉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辣喜人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将来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属于帮助将来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到此为止,这一侵权事件算是告一段落,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乘他人名气之便来达到搭便车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虽然在本次事件中,姜逸磊所属的公司并没有注册"papi酱"相关商标,但是被告方使用有指向性的宣传手段,仍然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而姜逸磊也正是因为创造了"papi"这一有名的IP,才使其在进行维权时可以名正言顺。这也说明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有多么重要。作为企业的经营者,都应该做好这方面的运营,既能为自己的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又能将自己的品牌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后盾。
——亚盟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