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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多美”商标拉锯战,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注册,商标归属成争议
zhaojingweidehao 2019-11-04

味多美”商标拉锯战,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注册,商标归属成争议!品牌发展离不开商标护航,早注册,早使用,无纠纷,无烦恼!


味多美成立于1996年,在北京没人不知道味多美,因为店太密集了,还都靠近社区,有的甚至一个社区附近就有三家味多美面包店。但近日因商标问题惹上纠纷。


纠纷的另一方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好大公司”)。据悉,大好大品牌主要涉及坚果和奶茶领域,但在2019天津秋季全国糖酒会上,大好大公司启用“味多美”品牌,推出了烤肉系列和果干系列产品。“味多美”商标和知名的面包坊“味多美”的品牌名字相同。

目前,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味多美)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启动调查取证程序,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争议商标“味多美”是大好大公司注册的商标之一,大好大公司2003年4月提出申请,2004年完成注册,该商标属于国际分类中的29品类,目前已经完成注册,主要用于水果蜜饯、土豆片和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

据了解,北京以及天津味多美公司所拥有的29类味多美商标是“WEDOME”的英文字样,没有注册29类“味多美”中文商标。整体的商标布局中遗漏了第29类的中文商标“味多美”。

在本次纠纷中,大好大公司在2003年4月就申请了“味多美”商标,而味多美公司多年经营“味多美”品牌,有一定的消费基础,但是其并未注册第29类“味多美”中文商标。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注册,商标该归属于谁?



孰对孰错?商标该归属于谁?

有人认为,味多美经营多年,消费者早已熟知,且味多美是较早使用“味多美”品牌的企业,大好大注册“味多美”商标是明显的抢注行为,味多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也有人认为,大好大公司注册了“味多美”相关商标,依法可以使用。

2019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次“味多美”商标纠纷事件,双方最大的争议点之一应该是在于“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究竟谁会赢取最终的商标权,还有待通过法律程序审理。最终结果将会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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