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过去25年里,不少学者都假定:语法关系(Grammatical Relations)是个普遍的概念(具体指:“主语”、“宾语”等概念普适于所有语言)。其中有人认为:所有语言里,语法关系都是离散(discrete)的范畴(可比较Perlmutter 1983);也有人主张:所有语言里,都是原型范畴(prototype categories),只是各语言都不同程度地偏离了原型(Keenan 1976; Comrie 1989; Givón 1995)而已。也有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比如Schachter 1976),不过即便是反对者,一般也都默认:“语法关系”本质上是跨语言的概念,是独立于具体语言的抽象概念,只不过具体语言里各自显现出来了而已。在这一层意义上,他们也是肯定了语法关系的普遍性的。于是,这些学者所关心的,就不再是“语法关系本质上是否为跨语言的普遍概念”了(他们实际上已经承认这种普遍性了),他们的重点实际上就成了“这些‘跨语言概念’是否在所有语言中都有显现”。对此,本文的观点是:但凡是持功能主义语言学观点的,没必要考虑语法关系是否为跨语言概念。
如果采用的是形式语言学的观点,认为语言主要应该从内部来解释(无论是像Perlmutter 1983的关系语法里面隐含的那样认为“理论概念独立于认知之外”,还是像Chomsky 1981等学说那样认为“语言是‘先天语言能力’的组成部分”),那是有必要承认语法关系为跨语言概念的;但如果不是持以上观点,而是采用功能主义的语言观(利用普遍的功能主义和认知原则),那么“语法关系为跨语言概念”就无所谓对错了——本质是虚构的,充其量只是好用而已。
所谓“语法关系”,大概是包括了以下四层意思:
(1)a. 具体语言中的语法关系
b. 各语言中语法关系的共性
c. 有关这些共性的,功能主义的、语义学的解释
d. 跨语言意义上(普适于各种语言)的语法共性
本文主张:从功能主义的语言观出发,上述a、b、c都客观存在,而d不是必要的。但在切入正题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先做个类比,讨论其他两个语言学概念。它们都可以视作跨语言现象,但事实上,分析为具体语言层面上的现象则更符合直觉,后面这种分析也不乏支持。讨论完这两个现象之后,我们希望能促进读者对本文主张的认同。
2. 类比一:词类
词类(word classes)这个语言现象,本质上是具体语言层面上的还是跨语言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跨语言的,那就是说词类独立于具体语言,但体现在具体语言中。这样来看,有些词类(比如名词、动词)在所有语言中都有所体现(似乎如此),在这一意义上,它们可以说是跨语言的;于是其他的(比如副词),有的语言里有表现,有的语言没有,那就顺理成章地可以说是“非普遍”的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词类是具体语言层面上的,那么具体语言中的词类就是该语言内部配置的结果了,就算跨语言来看有一定相似性,但其本质仍是取决于具体语言的。这种观点常常体现在美国结构主义传统的研究中。例如Garvin(1948)根据库特奈语(Kutenai)的形态变化把其词汇分为三类,分别称为W、X、Y。分类标准是基于一系列词缀:有些词缀只搭配X类词根,有些只搭配Y类词根(也有一些,既搭配X又搭配Y)而不搭配任何词缀的就成了W类词根。Garvin的词类划分纯粹是基于形态特征的,类似的划分策略还可以通过句法特征来进一步深化(事实上我们也经常这么做),就库特奈语来说,如果再依据句法标准,W类词可以再分裂成其他好几个独立词类。
如果从意义的角度来看库特奈语的三个词类,我们会惊讶于这和英语等其他语言的传统词类划分的相似性。比如说X类词,包含“唱”、“死”、“忘”、“看”;Y类词包括“狗”、“人”、“爹”、“石”。我们很容易归纳出:“实际上”,X类词是动词,Y类词是名词,W类词则是名、动之外的一类无屈折变化的词。但我要强调的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这种归纳严格来说是错误的。因为库特奈语里的X类词仅仅只是(按:基于词形变化而分出的)“库特奈语X类词”本身,Y和W两类也是一样。于是,如(2)所示,词类这一现象内部也包含了四层意思,可类比(1)中的语法关系。
(2)a. 特定语言里的词类
b. 各语言中词类划分的共性
c. 有关这些共性的,功能主义的、语义学的解释
d. 跨语言意义上的词类现象
需要重复的是,在(2)中的a、b、c客观存在,而d不然,是虚构的。真正决定库特奈语等语言的词类划分的,是各个具体语言中的具体语法标记。如库特奈语,是基于自己内部的特定词缀,才划分出的这些词类。对库特奈语的这些词缀来说,固然其中有一些,在其他语言中存在类似的成分。但归根结底这些词缀本质上是库特奈语的成分:无论形式还是句法分布等各类属性,都明明白白是库特奈语特色的。
一定程度上因为这一概念在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传统中的强势地位,“词类是具体语言的现象”这一概念更广为人知。但即便如此,仍有学者主张:在某些意义上,词类是跨语言的。毕竟比较起来,不同语言的词类划分具有惊人相似性,尤其是各类词的语义属性,除此之外,还有句法分布上的特点。不同语种之间相似的词类,如果用同一个代号去命名,至少用起来方便。比如管库特奈语的“X类词”叫“动词”,“Y类词”叫“名词”。这样子一来好记,二来也便于关注到这些词类和其他语言词类的共性。然而,这里讨论的重点并不是方便与否,支持“跨语言说”的学者想说的是:在人为贴标签之外,是否客观存在“独立于具体语言之外的、抽象的‘名词’、‘动词’概念”,同时,这些概念可以在具体语言中得到表现。然而,关注的对象一旦从“名词”、“动词”扩展开去的话,这种想法就遭到了挑战:如果某个语言里,对应英语“形容词”这个开放集合的,是只有区区五个词的封闭词类(比较Dixon 1977),我们还能不能说这两边的词类是同一个“跨语言的形容词概念”在各自语言中的体现?再比如,如果英语里部分形容词,其语义在某种语言里对应的词,属性上更接近动词,并且在系统中确实能归纳为动词的子类的话,那我们是不是得说该语言的这部分动词是同一个“跨语言的形容词概念”实现的呢?如果这时面对问题,我们不知所措,那么是否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一下,这里究竟是个实质性的问题,还是说仅仅是术语编排的问题?
如果你把词类看作是跨语言的离散概念,那么这里就是个实质性问题,对于前面的每个小问题,都只有“是”、“否”两种答案;如果你认为词类是具体语言层面上的概念,那这些问题就成了术语的命名问题,这样一来,随便怎么命名都可以。但二者中间还存在一种观点:词类是跨语言的、但是涉及到原型范畴问题。如果以这种方式来看,那么“某个语言里的某个词类是否是跨语言的”是个实质性问题,由于上述这些涉及临界情况的例子存在,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并非黑白分明的了,而是一个程度问题。关于这种“原型范畴”观,我们将在下文第七节中详细讨论。
3. 类比二:音位
音位概念反映了类似的问题。和前面一样,这里也涉及到四个层面的“音位”概念。
(3)a. 特定语言里的音位
b. 各语言中音位划分的共性
c. 有关这些共性的,功能主义的、语义学的解释
d. 跨语言意义上的音位现象
然而,谈到音位的时候,人们并不怎么会认为“具体语言的音位背后存在跨语言的抽象实体”,而是一般认为“音位本质上是具体语言层面上的概念”。毕竟除了某些跨语言存在的模式之外,某个音位的具体音值范围、其音位变体的分布条件都是高度个性化的。所以,如果说英语的音位/p/和法语的音位/p/是某个“跨语言音位”的具体表现,是很奇怪的。如果顺着去问“泰语里对应这个‘跨语言/p/音位’的具体是送气的/pʰ/还是不送气的/p/?”就更莫名其妙了,这时哪怕说“泰语里送气/pʰ/和不送气/p/都是那个‘跨语言/p/音位’的非典型实例”也解释不通。
比较看来,“认为语法关系是跨语言概念”比“认为音位是跨语言概念”要流行得多。流行到读者往往没法第一时间弄明白特定语言中语法关系的具体面貌,而先入为主地把这些当作是跨语言的普遍概念。然而实际上,(暂不考虑小句层面以外的语法关系)如果我们把该语言中的某个小句和该小句内的某个名词性(nominal)成分组成一个对子,然后穷尽该语言中所有的这种对子,我们会发现这些对子是可以根据该语言的形态句法特征而归为有限的几类的。具体的情况,我会在下一节中用一个简单的英语例子来说明。
4. 具体语言中的语法关系:以英语为例
本章讨论英语语法关系的路子和前面说的Garvin处理库特奈语的类似,主要是通过描写来揭示如何基于语言内部成分来界定语法关系,而不是去描述英语的语法关系是怎样的。简而言之就是“如何通过英语里每条语法规则把小句里的各论元分门别类”,拿英语里的一致性变化(verb agreement)来说,我们可以将“与动词的人称/数特征一致”的论元和“不一致”的分为两类,比如例(4)中的论元“he”就与动词“sees”的人称、数一致(都是第三人称单数),“them”就不一致(第三人称复数)。
(4)He sees them.
由此,我们可以将小句和其中某个论元组合成的对子分为两类:
1、论元能“控制”动词的一致性标记(称为“一致A组”),
2、论元不能“控制”动词的一致性标记(称为“一致B组”)。
在上例中,“he”就属“一致A组”,“them”就属“一致B组”。类似地:“John sees the dogs”这个句子里的“John”就是“一致A组”,“The dogs see John”里的“John”就是“一致B组”。
推而广之,英语的格标记系统(我们把介词也看作广义的格标记)也能将小句内论元划分为三类:
1、不和介词共现,当替换为代词时,代词为主格(称为A格),
2、不和介词共现,当替换为代词时,代词为宾格(称为B格),
3、和介词共现,(当替换为代词时,恰好代词都是宾格)(称为C格)。
例如(5)中“Bill”就是A格,“him”就是B格,“her”(或者说“with her”)就是C格。
(5)Bill saw him with her.
再推而广之,语序也是一样。初步来看,可以将论元分为四类。例如在下面这个句子中。
(6)John baked Mary a cakebefore lunch.
“John”在A位置上,位于动词前,且紧挨动词,
“Mary”在B位置上,位于动词后,且紧挨动词,
“a cake”在C位置上,位于B位置后,且紧挨B位置,
“before lunch”在D位置上,只要B、C位置中任何一个有论元,D位置都位于其后。
需要注意的是,A、B、C位置都只能装一个成分,而D位置可以放多个,例如:
(7)John baked Mary a cake at home before lunch in the wood stove.
此外,我们可以将文献中涉及英语“主语”概念的其他各种语法规则全部涵盖进来,从而更精确地划分小句内的论元。
总之,目前来说,比较合理的方案是把上述三类划分策略统一起来(其他句法划分策略也可以包含在内),构成三个类别:“一致A组”、“A格”和“A位置”,其成员高度重合,因而可以并为一类,也就是传统说法中的英语“主语”。类似地“B格”基本对应“B、C位置”,一般称为“宾语”,“C格”基本对应“D位置”,通常称为“旁格论元”。
但是,也有这些划分策略也有对应得不太准确的时,比如说:
I saw her last night.
这里“last night”没有和介词共现,所以不能归为“C格”;但事实上我们有很多理由说明“last night”处在“D位置”而非“C位置”——和传统语法把“lastnight”分析为加接语(adjunct)而非动词补足语这一点是一致的——比如其他“D位置”成分可以自由移动到动词前但“C位置”成分不行。当然,对于这种问题,我们也有些补救措施:比如我们可以说“last night”是个非典型的旁格论元(因为除了“与代词共现”这条之外所有旁格论元的特征他都有)。实际上,我们这里用的“主语”、“宾语”、“旁格论元”这些只不过是代号而言,只是为了好记。真正决定英语语法关系本质的是英语的各条形态句法规则。
5. 不同语言之间语法关系的异同
上一节中类似的操作也可以用在其他语言上。虽然可以类似地将某个语言的语法关系这样分析出来,但具体的语言中,决定语法关系的那些特征是高度个性化的:在一种语言里可能几种形态句法规则是相互关联的,但到了其他语言里可能就不是了。比如英语里“一致性”、“格”、“句法位置”表现出关联性,但肯定有别的语言,这三样并不相关。哪怕某个语言中这几个形态句法标准是相关的,但细节上总会有差异。还有就是,其他语言中各类策略的统一程度不一定和英语一样,即各策略之间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合性,而非恰好是同类。毕竟关于英语的语法关系尚未有完全清晰的划分方案,其他那些跟英语存在这方面差异的语言更是成了文献中讨论的焦点。其中有个解决方案:分层讨论,即分出“表面”语法标准和“深层”语法标准,从而区分“表层”语法关系和“底层”语法关系(可比较Perlmutter 1983);还有的方案是把语法关系看作是不同系统之间竞争的结果:例如将“作格性”分析为“主-宾格对立”和“作-通格对立”的统一,又例如将语法关系视作“语义”、“句法”、“形态”三个维度的复合;此外,“原型范畴”理论也用在了不少例子当中。
事实上,如果忽略部分差异的话,在不同语言的语法关系之间确实是存在共同的范式、很大相似性的——而我们往往把不同语言语法关系之间的差异想象得过于悬殊了。这方面可以跟“语素的相对位置”相对比:比如我们可以在某个形态复杂的语言中,给动词词根前的第三个前缀赋予些特殊意义,但没人会赞同把“动词词根前的第三个前缀”看作是个跨语言通行的语法范畴。所以说:“动词词根前第三个前缀”这个概念,在形态学上,其跨语言共性是微乎其微的。相比起来,语法关系划分方面,却在不少语言之间高度相似。追究起来,其原因倒是发人深思:背后一定有我们尚未发掘的道理。
当我们公认“具体语言的语法关系之间存在明显的跨语言共性”之后,对语言学家来说有不少选择。但是一旦选择了给不同语言之间相似的语法关系贴上同一个标签的话,他要么得承认只是图个方便;要么得承认客观存在“跨语言的语法关系”,并且在各语言中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了出来——这个思路倒很像生成语言学理论。
关于后者,具体来说,某个语言L1,通过语法属性P1、P2、…、Pn,划分出了语法关系G1;在另一个语言L2中,有个相似的语法关系G2,也是通过语法属性P1、P2、…、Pn划分出来的;在语言L3、L4中以此类推。如果我们就此说G1、G2等语法关系是某个跨语言的语法关系G在具体语言中的具体表现,那么就是说这个跨语言的G本质上跟P1、P2、…、Pn这些属性是相关的。G和P1、P2、…、Pn的关联性可以反证为什么L1、L2这些语言里都有P1、P2、…、Pn这些属性。这是形式语言学解释问题的基本操作。有的语言学家会更进一步说:这些语法属性背后的G正是人类“语言本能”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一个说法,认为这些语法关系相似性背后的原理是:某些深层的功能主义原则、认知原则在语言演变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导致了不同语言“变得越来越像”。事实上,已有详尽的文献讨论了这里说的“深层的功能主义原则、认知原则”(见尾注3),所以本位并不赘述,而是补充一句:如果我们确实采纳了这种功能主义的主张,那么我们就应该放弃所谓的“跨语言的语法关系”。因为这里本质上属于跨语言共性只有“深层的功能主义原则、认知原则”假说,是这些原则导出了具体语言之间语法关系相似性。这样一来,我们之前说的“跨语言语法关系”就是一个表面现象而已。所以,处理存在相似性的各类语言,“跨语言语法关系”这个代号可以拿来用,但我们必须弄清其本质只不过是图个方便,所以具体用什么代号来指称特定范畴,也只是个术语选择的问题而已。
6. 语法关系:四个具体问题
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这里简单介绍四个具体问题。这些语言的情况都与文献中的典型的“语法关系”有所差异,因而会让我们对语法关系有所改观。这四个问题分别来自以下四种语言:
迪尔巴尔语(Dyirbal),作格语言
亚齐语(Acehnese),分裂不及物语言
克里语(Cree),体阿尔冈昆语言,倒置式
宿务语(Cebuano),菲律宾语言
这些具体语言中的问题,都足以令我们对文献中的传统看法、对“什么是主语”、“主语是否真正存在”这些问题的传统看法产生质疑。这里说的“文献”包括部分形式主义导向的,类似上述的疑问是形式主义学者所关心的。然而如果说,关于这些争论不出个所以然来,那我就认为那些疑问的根源是在于形式主义语言学的建构。不过,有些功能主义的学者也站在类似的立场上,关心上述问题,并且他们的讨论也反映出他们认为语法关系并不单纯是术语命名的问题。
总的来看,关于上述四种语言的文献中,常常混淆了两个独立的问题:
(8)a. 某个语言中的语法关系具体是怎么样的?
b. 我们该如何用术语来描述该语言的语法关系?
要是你认为语法关系是一个跨语言的普遍概念,那上面两个问题是分不清楚的,因为照这种逻辑,如何描述单个语言的语法关系,依赖于我们对跨语言的语法关系的描述;要是你认为语法关系是具体语言层面上的现象,那么8a就是个实际问题:该语言小句中的论元,该以什么样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的类别,这些类别的本质是什么。而8b也就成了纯粹的术语问题:想套用其他语言的术语还是另外起名字,都无所谓,就像写论文用英语还是用法语一样,没本质差别。
6.1. 迪尔巴尔语的语法关系
关于迪尔巴尔语的具体细节,文献中已经讨论了很多了,此处不赘。迪尔巴尔语的作格系统如例(9)所示。
Dixon(1972)具体论述过:迪尔巴尔语中,作-通格的对立不仅表现在格系统内,还扩展到了句法领域(Comire1988整理过相关内容)。如果我们混淆了上面两个问题(“语法关系具体是什么”和“我们该用什么术语来描述具体语言的语法关系”),那么当处理迪尔巴尔语时,就会遇到理论难题(在文献中争论不休)。不过,一旦我们抛弃“如何用术语描述”这个问题的话,事情就会变得轻松很多——“迪尔巴尔语的语法关系具体是什么”是个相对简单的问题——因为该语言中的形态和句法规则把小句内论元划分为三个边界清晰的小类,基本对应了“通格论元”、“作格论元”和“其他论元”。这三类的对立就代表了迪尔巴尔语的语法关系面貌,无论你如何命名——像我这样称呼就很自然,当然,其他叫法也没问题。
要是你认为:界定某个语言的语法规则必须照顾到“跨语言的主语、宾语概念”,那样就会碰到问题了。要回答“迪尔巴尔语的‘主语’是什么?”,争论主要包括三个答案。
1、迪尔巴尔语没有主语
2、通格论元就是主语(可比较Keenan1976)
3、“主语”这个概念在迪尔巴尔语中无足轻重(只跟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的形态变化有关)
当且仅当我们认为语法关系是跨语言概念时,有必要在此处三选一;若是照我们的看法,只要相关的语法规则描写清楚了,这个问题无关紧要。
我们关于迪尔巴尔语的看法和Comire(1988)的乍一看很像:他指出,在迪尔巴尔语里套用跨语言术语存在问题,并且认为现有的很多争论纯粹是术语方面的问题。不过,他所评价的几种观点都一致认为:最基本及物结构中的受事就是主语。所以争论的核心其实并非“主语”,而实际上是“迪尔巴尔语小句的基本结构到底是‘作格句’还是‘被动句’”:有的认为是“作格句”,有的认为是“受事句”,还有的认为都不是。Comrie的观点是:这种争论无法完美解决,不过可以用原型范畴理论来解释,他主张说:迪尔巴尔语小句的基本结构既像典型的被动句又像典型的作格句,但又都有较大差异,所以迪尔巴尔语的基本结构既难说是被动句,又难说是作格句。
虽然这里Comrie讨论的是“被动句”问题,而不是“主语”。但没有改变问题的性质:跨语言意义上的“被动句”本质是什么?Comrie和我们的根本分歧在于他实际上采纳了“被动句、作格句都是跨语言的概念”这一立场(尽管他没直说,而是用的“典型的…”这种说法);而我们认为“被动句”、“作格句”这些无非是个代号而已:不同语言的相似现象可以用上同一个代号。但实际情况中,各语言的有关现象各有异同,着实让人质疑“代号”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对此,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合理的,这只不过个命名问题;只是,实际语言中各有异同原因,并非什么“偏离典型范畴”,而是因为这些“代号”原本就是描述各个具体语言的个性化现象的,从来不指代什么“跨语言概念”。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七节中具体论述。
6.2. 亚齐语的语法关系
再看亚齐语的例子。Durie(1987)报道了亚齐语的分裂不及物结构。如例(10)、(11)所示。
这里的重点是附着于动词的人称标记。根据Durie的说法,例(10)中的前附黏着词geu-表示的是“逻辑主语”(actor),例(11)中的后附黏着词-geuh表示的是“逻辑宾语”(undergoer)。换言之,当不及物动词句中唯一的论元不是施事的时候(例11 b),表现出及物动词句中宾语的语法性质(例11 a)。虽然逻辑主、宾语标记在其他语言中数见不鲜(可比较Mithun 1991),但是亚齐语中二者的对立也已扩展到了句法层面。
关于亚齐语,我们同样不质疑其内部的语法关系。无论怎么改名也不影响Durie的逻辑主、宾语的语法本质。然而,相关文献中还是各家争鸣。比如Van Valin (1993: 50-56)提出亚齐语是典型的“不存在语法关系”的语言,他坚持认为存在跨语言的语法关系,并且逻辑主、宾语是语义角色(semantic role)的直接表现,不应该包含在语法关系之内;类似的情况还有Schachter(1984),该文处理巴塔克语(托巴方言)(Toba Batak)时,也认为该语言的所谓“句法角色”并非形态句法现象,只是语义角色而已。
然而我们认为,逻辑主、宾语“是否跟语义角色直接对应”,和“能否将其视为语法关系”无关。理由是,首先(Van Valin自己也注意到了“把逻辑主、宾语归在语义学层面”不太对劲)亚齐语的逻辑主、宾语跟语义角色的对应不是严丝合缝的:比如逻辑主语在语义上可以是施事,还可以是经事和其他角色,所以他认为逻辑主、宾语是“宏观角色”(macroroles)。其次,某些“不及物动词唯一论元和及物动词逻辑主语语法性质一致”的语言,反而表现出语义角色和语法关系的整齐对应,即:存在一些语言的语法关系比亚齐语的“逻辑主宾语”更贴近语义角色。
不过,说“亚齐语的逻辑主、宾语是语法关系”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对概念的划分基于的是亚齐语本身的语法规则。换言之,正是因为亚齐语的形态句法规则划分出了这两类论元,所以我们将其看做是语法关系。这对概念跟语义确实存在一些关联,但改变不了这一本质,比如某个语言存在三种时态,在语义上严格对应“过去”、“现在”、“将来”,那我们还是会说这种语言在语法上区分时态,只不过跟语义上的时间表现一致;再比如某个语言第二人称区分阴阳性,哪怕实际操作中是通过语义上的“男女”来选择用阴性还是阳性,我们仍将其视为语法上的“性范畴”。综上所述,亚齐语的逻辑主、宾语无论跟语义是否存在关联,只要它们是通过语法规则区分开的,我们就说这是一种语法关系。当然,选用什么术语来描述这种语法关系只是个命名的问题。不过,一旦认识到“语法关系是具体语言的语法规则决定的”这个道理,那我们也就不太会去质疑亚齐语的“逻辑主、宾语”这种说法了。
然而,不论逻辑主宾语算不算亚齐语的语法关系,要是我们相信“语法关系是个跨语言的概念”,就不得不面对另一个问题,即:亚齐语到底有没有主语(subject)、宾语(object)。于是我又得重复一遍,说这只不过是个命名的问题。你可以说“亚齐语没有主、宾语,只有逻辑主、宾语”(这是最普通的说法),你也可以沿用Sapir(1917)(分裂不及物结构的最早研究之一)的看法,直接把逻辑主、宾语当作主、宾语,然后补充一条“亚齐语的特殊性在于不及物结构中允许用宾语而不用主语”,虽然这种说法对不少人来说可能有违对主、宾语的普遍认识。我们认为确实有不少人否认“采用‘主、宾语’的说法仅仅是个术语使用习惯”,其中还有人认为主语、宾语是跨语言的普遍概念的;然而,一旦抛开这种“跨语言说”,所谓的“主、宾语”就很明显是大家处理新语言时沿用旧习惯而使用的术语而已;这样一来,只要你发现,这样做根本不增加实质性的麻烦,你就完全不会有什么顾虑,就直接把亚齐语的逻辑主、宾语改说成是“主、宾语”了。
6.3. 克里语的语法关系
然后是克里语的“倒置式”(inverse construction)。克里语的及物动词句有两种表述方式,如例(12)所示,a是正置式,b是倒置式。
除倒置式以外,克里语的“第三人称近指-远指生命度标记”也有很大区别(这是非常具有阿尔冈昆语特色的一个特征),其中带上近指标记的成分有点更具“话题性”。如果用传统的语法术语来描述的话,那么(12a)中近指的那个就是“动作者”(actor),远指的那个就是“目标”(goal);而(12b)中就是反的,“动作者”成了远指,而“目标”则是近指。分辨哪个成分对应哪个参与者(participant)靠的是动词词形:如(12a),若动词为正置式,那么近指成分充当动作者,远指成分充当目标,又如(12b),若动词为倒置式,那么远指成分充当动作者,近指成分充当目标。
阿尔冈昆语族底下的诸语言,虽然有着不同的分析框架,但就如何看待倒置式而言,相关文献却一致认为这是语族内的普遍问题——即便针内部不同语言的解决方式也许有所不同。其中,Dahlstrom(1991)认为克里语中无论是正置式还是倒置式,主语永远都是动作者;而Jolley(1982)和Rhodes(1976)则类比奥吉布瓦语(Ojibwa),提出“正置式中的主语是动作者,倒置式中的主语是目标”。如此看来,两种观点的重点都在“倒置式中的主语是什么”,并且事先假定了:
1、存在跨语言的“主语”概念,
2、阿尔冈昆语言的倒置式中某个成分可以对应这个跨语言的“主语”概念。
具体来说就是:两种观点各自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并且对方是错的,因为他们考虑的都是“克里语也好,奥吉布瓦语也好,内部总有一个语法成分与‘跨语言的主语’相对应”。看来他们在这里都假定了“存在跨语言的主语范畴”,所以认为这里不得不二选一。
但照我们来看,分析克里语和奥吉布瓦语的语法关系完全没必要确定“谁是主语”——只要区分“近指”和“远指”、“动作者”和“目标”两对范畴就行了。不过,Dahlstrom指出“正置式和倒置式中的动作者”和“被动句中的目标”在克里语中当属一类:
Dahlstrom不止认识到了这一点,她还直接认定这一类毫无疑问就是克里语的“主语”,而非单纯冠以“主语”这个术语而已。
另一方面,事实上克里语的“近指-远指”和“正置式-倒置式”两对对立远比例(12)中的情况复杂。有时候无论是正置式还是倒置式,动作者和目标都可以是远指的:
显然,如果要应对例(14)的情况,那就必须在“近指-远指”和“动作者-目标”之外再划分出几类概念。针对奥吉布瓦语的类似情况时,Rhodes采取的策略是在此之上再区分出“主语-宾语”的对立:倒置式中主语为目标,宾语为动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我们做这样的区分,就必须弄清奥吉布瓦语的语法关系,这时就自然而然地用了“主语”、“宾语”这样的代号了)。而Dahlstrom对例(14)的处理方式则是依赖将“近指-远指”二分修改为“近指-远指-更远指”三分(阿尔冈昆语族内很多语言有独立的形态手段表达这种三分格局),这样一来,例(14)中就可以利用“远指-更远指”的对立来区分动作者和目标了。
上述两种处理策略也许都能把现象解释清楚,但二者的格局存在实质性的差别,所以必然只有一个更接近该母语者的认知表现。但无论如何,差异的本质和“主语是哪个”无关:Rhodes和Dahlstrom分别管不同的成分叫“主语”,而且划分出“主语”的分析方式也不一样。所以,总的来说,在克里语这样的语言中,确定“是否有主语”、“哪个成分属于主语”这些问题跟“语法关系该怎么划分”无关。
6.4. 宿务语的语法关系
最后是宿务语,一种在文献中已经有所论及的菲律宾语言(Philippinelanguage)(参考Bell 1976,1983)。宿务语的语法关系跟其他菲律宾语言(如他加禄语,参考Schachter 1976, 1977)很像,也有一些菲律宾语言在这方面与众不同,故而存在不同的分析方式。
宿务语有一套特殊的“焦点结构”。这套焦点结构包含了“动作者焦点”结构和“目标焦点”结构,如例(15)所示。
传统语法区分为“话题”和“非话题”的这对概念在宿务语中已经称为语法规则了。以(15)为例,在形式上的主要区别是使用不同的名词标记ang和sa,此外还在很多句法规则面前存在分野。除此之外,宿务语的语法也区分“动作者”和“目标”以及其他涉及语义角色的语法概念。宿务语中这些概念的区分,可以在动词焦点前缀上表现出来“”:实现的方式是表达“动作者-目标-其他”这一维度上的话题性。其他也有不少形态和句法现象可以体现这些概念的对立(详见Bell 1976,Schachter 1976,Shibatani1988)。
和之前那些案例一样,这回关于宿务语,同样在文献中存在不同的分析——至少在术语层面存在争论。菲律宾语言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基本就是Schachter (1976)一文的标题——《菲律宾语言的主语是:话题?动作者?都是?亦或都不是?》。标题的这种讲法很明显是事先假定存在跨语言的“主语”概念,并且问题的核心是菲律宾语言中究竟哪个语法成分对应的是那个“跨语言主语”。当然,具体的某个菲律宾语言内部,语法关系如何从来都不存在问题,而且我也总结过了:存在 “话题和非话题”、“动作者和目标” 两对范畴的对立。所以这里面临的问题并非“如何总结语法关系”,而是“如何把别人那儿通行的概念套到菲律宾语言上”。而Schachter一文正是因为其他语言中“主语”的角色在菲律宾语言中被“话题”和“动作者”给分摊了,所以“该管谁叫‘主语’”就成了个难题。不过至少在本文的观点看来,这不过是个称呼上的问题而已。菲律宾语言在这里的跨语言意义在于:其语法关系的划分是基于一种新的分类的方式,其他人类语言中尚未找到。如果非要在这里论哪个是“主语”,我们认为就该爱怎么叫怎么叫。
7. 原型范畴
以上关于“跨语言的语法关系”概念的讨论,都是基于“语法关系是离散的”这个假设,所以在实际语言中有必要弄清楚某个概念“算不算‘跨语言的语法关系’”。但如果换个角度,正如Keenan(1976)提出的(Comrie 1988、Givón 1995后续有所补充)“语法关系与原型范畴(prototype)有关”,那样“主语”之类的概念就成了“以跨语言来看最常见的类型为典型”的概念。具体语言中的语法关系要是跟“典型”存在差异,那解释成“非典型”的例子就可以了。这样一来,确实能避开之前非常困扰的一些“术语难题”:比如宿务语这样的菲律宾语言,我们只要说它存在两类非典型主语就行了(传统说法中的“话题”和“动作者”都是“主语”的子类)。
然而,现实却是,这种思路看似解决了那些奇特的语言带来的问题,但实际上是弊大于利的。其一,以宿务语为例,这种说法实质上否认了宿务语语法关系的离散性。然而宿务语的语法关系——至少是在描述客观事物时——是泾渭分明的:通过两组基本概念“话题-非话题”和“动作者-目标-其他”就可以把客观事实描述清楚。简单来说,就是单纯从该语言内部看来,其语法关系清清楚楚,没必要说成是个“非离散”的系统。只有当我们把其他语言中的语法关系套在宿务语这儿,发现出问题了,这时我们才会想把“非离散”这样的说法发挥在宿务语这样的语言里。这样一来,这里有很明显存在双重标准:讨论具体的宿务语时,其语法关系是离散、明显的,站在“跨语言”的角度讨论语法关系时,宿务语的语法关系又因为偏离了“典型”而成了非离散的了。
言归正传,“原型范畴”这种说法并不改变“语法关系是跨语言的概念”这一核心观点。该观点本质上仍是一个假想。其重点不在于“跨语言的语法关系”连续还是离散,而是在于:它在客观上到底存不存在。那么对此,无非就两个立场:本节所讨论的“客观上存在跨语言的‘主语’概念”(只不过英语的情况比菲律宾语言更典型),此外就是我们的立场“不同语言的语法关系,仅仅是相似而已”(相似程度高的语言,人为地贴同一个标签会比较方便,像菲律宾语言这样,和其他语言相似程度低的话,就不太适合贴同一个标签了)。
民科(folk-linguistics)有个说法叫词的“意义”:词在母语者的认知中都是以其所指的“原型”来存储的(比如“猫”这个词)。Eleanor Rosch等人也有个与之对应的概念“原型范畴”(prototype category),他们认为这是作为人类认知的表现,客观存在的。如果把这种观点套用到语法关系上,将其本质说成是“跨语言的概念”的话,的确能解释问题。也确实有可能在不少语言中,语法关系着实是以“原型”的形式存在于母语者脑中,并且作为句法结构的认知基础的。然而,这一切都完全不同于“跨语言的原型”这种说法!如果这种“跨语言的原型”真的存在,那么存在在哪儿呢?存在于每个母语者的大脑中吗?有证据来支持这一点?除了细节上有些差别外,这种观点不就是在重复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么?(只不过乔姆斯基认为范畴之间是离散的,这里认为是非离散的,而已。)
如果认为“跨语言的‘主语’原型”在大脑中存在认知表现的话,那么菲律宾语言的母语者大脑中也必然存在这样的表现。于是,我们要问:菲律宾语言的母语者的这些认知表现,是从何而来的呢?显然不是习得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与生俱来的。这种看法虽然很有道理,但本质上就是对乔姆斯基观点的重复,并且与功能主义的基本假设相悖。
以下是我作为功能主义语言学者,对此的观点。语言系统是在演变、习得、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影响其形态的作用力包括功能性的原则和认知原则的复杂互动。我们认为在不同的语言社区中,这些功能性、认知原则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所以有的语言也会表现出一定的相似性。为了更有效地习得,这些原则往往遵循人们一般的行为和认识规律,因而在最初的言语习得中,这些原则就会得以体现。然而并非所有语言内部的成分都是完全一致的,在言语习得过程之前,各语言的差异就已然存在了,顺理成章地也会被儿童所继承。但是另一方面,在语言的不断使用中,上述那些功能性原则和认知原则也会不断地发挥作用,并且留下印记,最终成为系统的一部分,从而引导了语言的变化。正是因为这种效应持续地发挥作用,所以无论何时何地,世界上的语言都会表现出语法上的相似性,这正是这些功能性的、认知的原则持续起作用的结果。
这一观点中,有两样重要的事物:
特定语言的具体信息(比如具体语言中的语法关系)
各语言普遍存在的功能性的、认知的规律所对应的认知特点
假如具体的描写性工作没有出错的话,目前来看,明确客观存在的事物就只有上述两样了。当然,不同语言的语法关系若是相似,那母语者脑中必然也会有相似的认知表现。但归根结底,这些都是上面说的“普遍存在的认知特点”的结果,而不是说人们专门储存了些共性,这些只不过是人们表现出的共同点。根据我们的观点,至于什么“跨语言的语法关系”既无从立足,又没有立足的必要。我们认同的只有语言之间的相似性,在此之上,我们不认为还有什么共同的成分存储于人们脑中。要是不在人们脑中,所谓“跨语言的语法关系”就更没地方容身了。所以,对于这个概念来说,如果你持功能主义观点,那这只不过是个表面现象,如果你非要承认它客观存在,并要说清楚存在在哪儿,那只能转而去接受乔姆斯基的基本思想了。
8. 争论这一切的意义是什么?
看到这里,一定有人不禁要问:且不论你的观点对错与否,讨论这些究竟有什么意义?对功能主语语言学或者整体的语言学,有什么用呢?我们围绕的“跨语言的语法关系”究竟是否只是个代号?对此,一言以蔽之:我们认为,研究语法关系时,若坚持“存在跨语言的语法关系”这一基本假说,那么研究必然会偏离重点。具体来说,如果太过关注该假说的话,一方面,我们就会去重点研究不同语言之间的异同,甚至为之发展出某些理论——但实际上,这些根本就算不上理论,单纯只是一套针对语言异同作出的描述而已;另一方面,更要命的是,我们会进而渐渐忽视语法关系在具体语言中的表现。
我举个例子。最近,Palmer(1994)针对文献中关于语法关系的观点,做了一个不错的、相对观点中立的综述。然而,他的书第一页就接受了“存在跨语言的语法关系”这个基本假说。然后我们发现,虽然整本书讨论的都是“语法关系”,但是对于具体语言的语法关系,书里只字未提。基本上,读者把整本书看完都没能弄明白具体某个语言的语法关系究竟是怎么样的。
我再举个例子,Givón (1995),该章节的名字很高级《结构很重要(其二):语法关系》(Taking Structure Seriously II: Grammatical Relations),但跟Palmer的书一样,Givón在这儿也几乎是站在跨语言的角度讨论的语法关系。读者同样是自始至终不能理解某个具体语言的语法关系是何物。事实上,无论是Givón写的这个章节还是该章节所在的那本专著,都在强调一点:结构至关重要,很多功能主义语言学家都没有把结构问题处理好,没有意识到语言的基础除了功能性规律和认知规律之外还存在一个“语言结构”(linguistic structure)。但我们认为,独立于功能性规律和认知规律之外的“语言结构”并非Givón说的“跨语言的语言结构”,而是存在于具体语言层面上的。此外,我推测那些怀疑、否认这个“语言结构”的功能主义语言学家实际上否认的是“跨语言层面上的语言结构”。虽然在“存在‘语言结构’”这件事情上我赞同Givón的观点,但是他却在这件事情上把“具体语言层面”和“跨语言层面”两件事情给混淆了,误以为所谓“语言结构”是存在于跨语言层面上的了。
如果仔细考察Givón的具体论点“功能之外独立存在一个‘语言结构’”,我们发现该文既没有在具体语言层面上讨论这个‘语言结构’,也没有明确说这是存在于具体语言层面上的还是跨语言层面上。如Givón的原话所说:
无论你是针对具体语言的语法结构还是针对“跨语言的”语法结构,这一主张都可以拿来说,都可以说既然存在“象似性”那必然有个“相似”的对象。虽然Givón本人的立场是认为跟语法功能相对应的“语法结构”是个跨语言概念,但我也可以说象似性是语法功能和“具体语言的语法结构”的对应关系。我的理由是,功能和结构之间的相似对应关系不是严丝合缝的:对于某个语法功能,在不同语言中可能有着不一样的语法结构与之对应,而且这种相似的程度也是各有不同的,这些语言的对应语法结构相互之间也是大同小异的,但绝不是一模一样。这就说明象似性作为“语法功能和语言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只要说是具体语言层面上的现象就行了,而用不着说什么“跨语言层面上的语法结构”。之所以之前有些学者一直试图在跨语言层面上构建一个“语法结构”,正是因为不同语言之间相关结构的高度相似。这种相似性让人倾向于用同一个代号去指称不同语言中类似的结构,最后这种代号具体化了,成了某种“自成一类的跨语言语法现象”。一旦我们认识到这个代号背后的语言共性只不过是不同语言功能、结构的高度相似性的话,那么去建构一个所谓“跨语言的结构”就毫无必要了。另外,Givón曾疑惑“有的学者否认‘语言结构’存在,却不排斥‘相似性’这个概念”,对此我们想说:他们否认的是“跨语言的语言结构”,这不影响他们认为语法功能和具体语言的语法结构之间具有象似性。
再来看具体的例子,虽然Givón举的不少象似性的例子都解读成了功能和“跨语言语法概念”的对应。但Haiman(1983,1985)讨论象似性时引用的例子却有很多是具体语言的表现,都是些跨语言来看少见的语法现象。这些例子很明显地说明了象似性是功能和具体语法结构(而不是跨语言的语法结构)之间的关联。
然后我们再来看Givón的另一个论点:
实际上,这儿所说的语法化中涌现出的“语法结构”本质为具体语言中的结构而非跨语言的结构。这一点比上面那个问题里的还要清楚。虽然各个语法化现象之间存在不少共同点,但每个具体的语法化实例本质上都是特殊的。正如上文所述,功能性的因素作用下,我们会觉得不同语言中的一些语法化过程具有相似性,以至于有学者用相同的代号去指称这些过程。所以,对于上面Givón的质疑,我们的回答是通过语法化涌现出来的是具体语言层面上的语法结构,而别人质疑的则是“跨语言的语法结构”这个概念。
Givón一文中还有一段话:
首先,这里说的“编码手段”可不是什么跨语言的事物,而指的是具体语言的语法,毕竟每种语言都有自己独特的编码方式。其次,“充分报道且毋庸置疑的认知事实”说的也不是“跨语言的语法”而是具体语言的语法。“通过实验手段来处理和测试的”是具体个人的语法系统背后的认知事实。
最后,Givón还说了:
因为语序在很多语言的语法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跨语言来看又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所以针对第一条,我们认为语序这一条正是具体语言语法概念的反映(而非跨语言的)。因为那些语序固定的语言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是怎么来的呢?究其原因,我们在这儿必须得承认具体语言语法的存在了。
9. 总结
综上,本文主张语法关系并非跨语言的概念。形式语言学拿来解释问题的“语法关系”的说法,未必适用于功能主义语言学。因为对于语言之间的共性,功能主义的原则和认知原则可以直接加以解释。但随之而来有个问题就是:既然跨语言来讲,功能主义的原则和认知原则造成了语言共性,那么语言之间为什么还会有差异呢?持相反观点的文献中经常出现(比如Du Bois 1985, 1987; Haiman 1983, 1985)。对此,我们大致的解释是:功能主义原则和认知原则背后的动因不构成一个系统,常常相互之间是冲突的。所以要同时满足所有动因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不同语言之间差异是那些动因在具体的例子中竞争的结果,所以语法关系的差异可以看成是不同语言实现类似的交际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不同。但问题是,针对同一个语法标记,不同语言的异同,涉及到很多维度上的特点,而正是与各个不同维度相关的象似性原则在相互竞争。虽然关于这一点,文献中有一定争论,但看起来至少存在两个存在竞争的维度:语义角色和语用功能。Schachter(1977)提出的菲律宾语言中的“角色相关性”和“指称相关性”正是表明了菲律宾语言与众不同的面貌分明来自这两维度上动因竞争的结果。而其他语言中,这两个维度上的动因却表现得没有那么清楚,这背后的原因有几种说法。其一,有可能是多数语言中,其中一个维度在竞争中胜出了,像分裂不及物结构语言中,语义维度就更强势,而像英语这样的大多数语言中(语法关系和语义角色对应关系没那么简单),则是语用维度胜出。其二,可能这两个维度内部还可以再分出多个维度,至少语用维度是可以继续细分的,这些小的维度在不同的语言中有着不同的竞争结果,还有可能存在独立的认知动因在语言中塑造着范畴的形成。再说一点,语言学范畴相比于交际功能来说,边界要清晰很多,而且数量上,语言学范畴要远远少于交际功能的范畴。语言学范畴为什么会那样简化?这背后的原理无论是什么,结果是使得不同的动因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我们的中心思想就是,关于不同语言之间语法关系的异同,一旦我们误认为背后存在“跨语言的语法关系”的话,那研究就会受阻,只有我们牢记“语法关系在每个语言中都是独一无二的”,才能更好地避免出错。
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