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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风险: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 号)之规定(现行有效),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规指引: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观点。首先,对于劳动者离职后再入职同一用人单位的,大多数判决均坚持“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认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中约定并实行了试用期的前提下,再入职后又约定试用期的,即属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而对于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前一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法院普遍认为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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