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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发声致歉,明星网红代言风险有多高?

代言人在品牌销售和推广的环节中,能够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品牌借助代言人的流量影响力进行宣传,另一方面代言费也是工作室以及艺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当然,有关商品质量或者是代言人自身产生的负面新闻也有很多,因产品质量波及到艺人的情况,远到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被传致癌,近有众多明星都代言过的瑞幸咖啡被爆伪造交易。那么作为品牌代言人,到底需要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



汪涵为爱钱进代言属于为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做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对广告主做出行政处罚。


如果汪涵的代言没有对投资风险做到合理的警示义务的话将很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一、行政责任

1.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担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汪涵的代言应知或者明知广告虚假的,将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如何推定应知或者明知呢?像汪涵爱钱进的代言广告,有显示“更有内涵,更靠谱”“天天进账”等标语。像爱钱进等APP投资的,投资必有风险。以上标语已涉嫌虚假宣传,如果被权威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而像一般人的认知,投资是有风险的,而汪涵的认知水平是超越所谓的一般人。如果推定汪涵应知广告虚假则需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如发生诉讼,可当共同被告。


二、 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知或明知广告虚假还代言的,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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