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一名网名为“王太虚wray“(以下简称王太虚)的微博用户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条题为《因为看到同事被抬上救护车我被拼多多开除了》的视频讯息,一天之内引起了大量的讨论和支持,再次将拼多多推上了风口浪尖。
王太虚在视频中自称是拼多多前端工程师,于1月7日上班途中看到了一名男同事被两名男生架着上了一辆救护车,1月8日,其在脉脉平台上因匿名发布了一条“第二位拼多多猛士倒下了”,并带有救护车照片的消息,30分钟内就被赶出了公司。
(脉脉平台截图)
视频中,王太虚讲述了自己因为该信息被高管约谈,并被胁迫签订一份自动离职协议,但是他并不接受自动离职这一说,最后决定被解雇,由3名HR和2名主管的目视下收拾东西离开。
当事人在知乎的回复:
除此之外,王太虚还提到了其他拼多多内部不为人知的压榨和剥削行为:
1、上海本部的员工每个月会有隐性的强制要求,工作300小时,有些组会私下沟通你的工时和绩效有关,工时不够会被谈话,而本部的买菜员工则会被要求每个月至少380个小时,如果缺少的话,会被问是不是需求不饱和?
2、上海本部的卫生间坑位极少,大家要去其他非拼多多的楼层或者商场上厕所。
3、强制克扣的法定节假日,所有超过三天的法定节假日,拼多多员工都会被要求提前返工,否则需要请假。
4、不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年终奖和承诺的调薪,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延后一个月,年终奖和加班费的发放没有任何明细。
5、上班时间随时变动,会根据是否有上海市领导或者其他省市领导来视察调整到早上8点。下班时间是不会变了,一直到十一、十二点钟甚至更晚。
6、元旦跨年这种促销上面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值班到凌晨1点,并且此时同时提供的夜宵也会出现坏掉的菜品。
1月11日,拼多多官方对此作出了以下回应:
针对员工王*(花名太虚)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讯息,自称“《因为看到同事被抬上救护车我被拼多多开除了》”一事,拼多多人力资源部发布的情况说明表示,王*被公司解约,并非因为其在匿名社区发布了“救护车照片”,而是公司事后调查发现王*多次在这一匿名社区发布带有显著恶意的“极端言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双方约定的行为规范。于是决定与其解约。
(拼多多回应部分截图)
然而,拼多多的回应并没有得到舆论的支持,相反,拼多多在网友一致怀疑的“如何发现脉脉的匿名消息是谁发的”问题上仅用“问询于事发拍摄地路过的同事“回答,没有任何说服力,甚至可以说是毫无逻辑。
对此,有网友猜测是脉脉透露用户个人信息给拼多多,但是事后脉脉官方否认了这一猜测
声明一出,又再激发起了新一轮对资本主义行径的痛骂,但是这件事情的始末,充斥着很多不对称的矛盾对立。我们发现,因为在短时间内拼多多员工中出现了两例死亡事件,大部分网友在看待这两例事件时均将矛头直指拼多多“996”“007”的加班压力,所以当出现有员工因匿名发布类似“员工倒下”这样的信息而被开除时,网友认为应该是公司违法开除在先,加上王太虚在事后发出的视频中提到的种种压迫行为,更是引起民愤。但是,拼多多给出的开除理由并不仅仅针对该言论,而是针对该员工其他不当言辞,最后以“员工言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他开除。
法律分析
2012年,一名空乘因为被公司停飞导致无法获得飞行津贴等收入,于是在微博上发表了不满的言论,结果被公司以该员工行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乘务员便以公司违法解除进行起诉,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期间的工资。
而法院最终审判认为:作为劳动者,其在非工作时间对涉及公司对外经营形象的言行亦应尽谨慎态度,以维护公司利益。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公共传媒平台上对雇佣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时,雇佣单位可以依照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对雇员进行惩戒。该乘务员在明知雇佣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微博上发表对雇佣单位不利的负面言论,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员工行为对公司的损失,但基于微博开放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员工的言论已经对公司的声誉以及品牌建设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且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公司据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所以在实务中,员工发表的不当言论能否成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1)言论是否属实;(2)言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3)言论的传播范围;(4)用人单位是否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我们先来看看王太虚在其知乎账号上关于 “拼多多如何发现脉脉的匿名消息是谁发的呢?”的回答:
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觉得这样的监控是“一件非常非常可怕的事”,因为这涉及到劳动者个人生活信息,如果对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监控,会出现公司知情权的滥用,从而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但是根据以往的相关判例,公司为了监控网络状况以防商业秘密泄露,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以及防止员工跳槽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使用监控软件对员工用网情况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为《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检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所以对于拼多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还需要更多的证据考量,而不是光靠网络信息去判断。
公司强迫员工加班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加班的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共生共存、共促发展的关系,而近日发生的事情却激化了矛盾,使得劳动者认为自己一直处于被吸血、被剥削的地位,这是非常不利于双方的发展的。如今社会普法程度逐渐提高,很多人已经不会再畏惧强权,而是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希望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应该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恪守法律底线,这样才能达到双赢,共同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