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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摘抄
Wasabiniko 2022-01-04

第戎科学院征文题目:

“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是什么?人类的不平等是否为自然法所认可?”


“不应当在变了质的事物里而应当在合乎自然法则的事物里来观察自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第二章。


p.12 假如要我选择自己的出生地的话,那么我会选择一个其疆域以人的才能范围为限的国家,也就是说,以得到良好治理的可能性为限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所有的个人彼此相见相识,罪恶的阴谋和谦逊的美德都不能逃脱公众的目光和评判;这种彼此相见相识的美好习惯,将对祖国的热爱变成了对公民的热爱,而非对土地的热爱......我希望自己出生在一个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拥有唯一的共同利益的国家,从而国家机器所有的运作都永远只倾向于公共幸福。要做到这一点,除非人民和主权者是同一个人。因此,我会希望自己出生在一个审慎而适度的民主政府之下。

p.13 我希望自己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也就是说完全服从于法律......我希望国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自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这个国家之外的人也不能迫使国家承认其超越法律的权威。因为不论一 个政府的体制如何,假如其中有且仅有一个人不服从法律,那么所有其他人必然会受其摆布。

p.14 我会寻找一个全体公民共享立法权的国家,因为有谁能比他们更清楚在何种条件下公民适合在同一个社会中共同生活?但是,我不会同意类似于罗马人的那种全民表决,因为在这种表决中,国家首脑以 及与国家的存续最息息相关的人被排除在了国家安全所依赖的决议之 外;并且在这种表决中,通过一种荒谬的混乱逻辑,行政官被剥夺了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p.29 人类之中存在两种类型的不平等:一种我称之为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这种不平等是自然确立的,包括年龄、健康、体力、智力或精神素质方面的不平等;另一种可以称之为伦理或政治的不平等,因为它依赖于某种契约,是经过人们的同意而建立,或者至少说是许可的不平等。这后一种不平等包括某些人享有的有损于其他人的各种特权,比如比其他人更加富裕、更加尊贵、更有权势,或者甚至是让其他人服从自己的特权。

p.48首先,似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伦理关系,也不存在众所周知的义务,既不善良也不凶恶,既无恶也无德......野蛮人绝对不是恶人,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干坏事的并不是知识的开发,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欲望的沉寂和对邪恶的无知。

p.51 ......可以肯定的是,怜悯是一种自然情感,它克制着每个人身上爱心的活跃,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互相保护......野蛮人的欲望很不活跃,又受到怜悯心有益的约束,因此他们野蛮但不凶恶,更加关注于躲避可能受到的伤害而非试图伤害他人,因此不易于发生十分危险的纷争。

p.56 ......奴役关系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将他们结合在一起的相互需要形成的。如果不先使得一个人陷入不能失去另一个人的境地,那就不可能奴役他。这种情况在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在自然状态中,人人无拘无束,最强者的法则无用武之地。

p.59 谁第一个将土地圈起来,胆敢说“这是我的”,并且能够找到一些十分天真的人去相信他,谁就是文明社会真正的奠基者。

p.61从经验中得知,对于福利的追求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他发现自己能够区分如下情况:共同利益促使他依赖同类的协助,这种情况很稀少;竞争促使他与同类对抗,这种情况更加少见。在第一种情况下,他与同类聚结成群,或至多形成某种不强迫任何人的自由结合体,一旦造就它的临时需求消失,这个结合体也随之解散。在第二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寻求自己的利益,若是自认为力所能及,便公开以武力夺取;若是自感最为弱小,则通过机智和精明巧取。就这样,人类慢慢地获得了某些关于相互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好处的粗浅概念,但是只有当前显在的利益才能驱动他们去履行这些义务。

p.64 一旦人们开始互相评估并且在思想中形成尊重的观念,人人都自认为有权得到尊重,任何不尊重他人的人都必然受到惩罚。由此产生了最初的以礼待人的义务。

p.65 ......一旦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一旦他发现一个人拥有两人份的生活必需品的好处,平等就消失了,所有权应运而生,工作变得必要,广阔的森林变成了必须用人们的汗水浇灌的宜人的田野,人们很快发现,奴役和贫困随着收获的到来而发芽、生长。冶金和农业这两种技艺的发明引起了这次重大的变革。

p.67 土地的耕种必然引起土地的分配,而一旦所有权得到承认,便产生了最初的公平规则:因为要让每个人各自的东西归其所有,就必须让他们人人拥有某些东西......人类若要将自己没有创造的东西据为己有,那么我们不知道他除了投入自己的劳动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途径。只有劳动才能赋予耕种者享有他所耕作的土地的产物的权利,并且因此而赋予他享有这块土地的权利,至少到收割为止。如此

下去,年复一年的持续占有就轻而易举地转变成了所有权......土地的分割产生了一种新的 利,也就是所有权,它不同于来源于自然法则的权利。

p.68 自然的不平等随着手段的不平等慢慢地发展起来,而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也因环境的不平等而发展起来,变得更加显著,影响力也更加持久,并且开始以相应的程度影响个人的命运。

p.71/72 这就是,或者说这可能就是社会和法律的起源(*注:指土地占有者(富人)“诱骗”穷人联合起来“保护弱者免受压迫,遏制野心勃勃的人,确保每个人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制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公正、和平的法规,不偏袒任何人,让强者和弱者互相履行义务)。它们为弱者戴上了新的镣铐,为富人配备了新的权力;不可逆转地破坏了自然自由,永远地确立了所有权以及不平等的法律,将巧取豪夺变成一种不可改变的权利;为了某几个野心家的利益,自此迫使整个人类辛苦劳作、服从奴役、饱受苦难。

p.72 我们很容易发现,单个社会的建立必然导致所有其他社会的建立,为了对抗联合起来的力量,自己当然也要联合起来。社会的数量迅速增多,范围迅速扩展,很快就覆盖了整个大地。

p.74 人民为自己设立首领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不是为了让他奴役他们,这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本准则。普林尼对图拉真说:“我们之所以要有一个国王,是因为他可以避免我们有一个主人。”

p.75 至于父权,有些人认为专制政府和整个社会都由它而来,不必求助于洛克和锡德尼的相反论据,只要指出以下这一点就足以驳斥这种观点;那就是世界上没有什么比温和的父权更加背离专制主义的残暴精神。父权更加关注服从的人的利益,而非发号施令的人的利益。 根据自然的法则,父亲只有在孩子需要他的帮助的那段时间内才是孩子的主人,过了这个时期,他们之间就平等了;这时,儿子完全独立于父亲,只需要尊敬他,不需要再服从他。因为感恩是孩子应当承担的义务,但不是父亲可以强求的权利。因此,不应当说文明社会源于父权,相反地,应该说父权从文明社会中汲取了它的主要力量:人只有在他的子女们聚集在他周围的时候,他才被承认是他们的父亲。父亲是他自己的财产的真正的主人,他的财产是维持孩子对他的依附状态的纽带,他可以根据孩子对他的意愿的尊重程度,给予他们应得的遗产继承份额。然而,臣民非但不能期待从他们的专制主那里得到类似的恩惠,而且,由于他们自有的一切都属于他,包括他们自己和所有他们拥有的东西——或者至少专制主是这么认为的。

p.77 财产权仅仅是人类制度和协议的产物,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处置自己拥有的东西;但是,自然赋予我 们的主要的礼物却并非如此,比如生命和自由。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它们,但是是否有权抛弃它们,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抛弃自由,就等于是贬低自己的存在;而抛弃生命,则是消灭自身的一切存在。由于世间的任何财物都不能补偿这两者,因此以任何代价放弃它们都是既背自然,也是违背常理的。

p.77 政府并非始于专制权力,专制权力只是政府堕落的产物,是政府的终点。专制权力最终将政府带回到唯一的最强者的法律,而最初政府的建立是对最强者的法律的补救。但是,即便政府始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由于在本质上不合法,不能作为社会权利的基础,因此也不能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

p.79 政府的不同形式源于政府组建之时个人之间存在的大大小小的差异。如果一个人在能力、道德、财富和声望方面都很出众,他被单独 选为行政官,那么国家就会变成君主制国家;如果几个彼此在伯仲之间的人优于其他所有的人,他们一起被选为行政官,那么就会有一个贵族政府。若是那些财富和才能分布比较均匀、离自然状态最近的人共同掌握最高行政,那么就形成了民主国家。

p.80 假如我们追踪这些不同变革之中不平等的进展过程(民主选举到专制世袭的变革),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以及所有权的确立是它的第一个阶段,行政官职位的设定是它的第二个阶段,第三个也就是最后一个阶段是合法权力转化为专制权力。从而,第一个阶段认可了贫富差别的状态,第二阶段认可了强弱差别,第三阶段认可了主仆差别,它是不平等的最高层次,是所有其他不平等的终极阶段,直到新的变革彻底摧毁政府,或者使它走向合法的制度。

p.83 从地位和财富的极度不平等中,从各种欲望和才能、有害或无益的艺术、肤浅的科学中产生了大 量的偏见与理性、幸福和德性都背道而驰。我们会看到,首领挑起种种事端,通过分裂人民,弱化人民团结;一边维持社会表面和谐的气氛,一边播下真正分裂的种子;通过让各个阶层的人们在权利和利益上的对立,煽动他们彼此之间的猜忌和仇恨,从而加强权力,控制他们所有的人......正是从这种混乱和变革之中,专制主义渐渐抬起了丑恶的头颅, 吞噬了国家各个组成部分中发现的健康有益的东西,最终将法律和人民践踏在脚下,在共和国的废墟上建立它的统治。

p.83 ......这就到了不平等的最后一个阶段(专制独裁),是关闭循环、与我们的出发点相连接的终点。到了这个阶段,所有的个人之间重新变得平等,因为他们全都什么也不是,主人的意志是臣民唯一的法律,主人的欲望是他唯一的准则,善的观念和公平的原则再次消失。在这个阶段,一切都回到唯一的最强者的法则,因此,也回到一个新的自然状态,这个 状态不同于我们开始时的那个自然状态,因为后者是纯粹的自然状态,而前者是极度腐败的结果。

p.85 ......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不存在,它从人类的才能和思想的进步中获得了发展力量并不断增长,最终随着所有权和法律的确立而变得稳定、合法;精神上的不平等仅仅为实证法所认可,只要它在比例上不符合身体上的不平等(即自然的不平等),那么它就是违反自然法的。这种区分足以决定我们在这方面应当如何思考统治着所有文明民族的不平等的类型, 因为不管我们如何对不平等进行定义,以下这些显然是违背自然法则的:孩子命令老人,傻瓜领导智者,一小撮人富得冒油,而大众则因缺乏生活必需品忍饥挨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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