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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股平台非交易过户“避税”被查,补税8000万元
减持先生 2023-05-17

在税务法规中,股票所有权的改变必须按照交易进行税务处理。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可能存在隐藏税款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监管。

近期,非交易方式过户,因为法人身份的丧失,在公司股权更改中非常普遍。这种股票非交易过户的风险,是在"放管服"改革下,税务监管面临的新挑战。

非交易过户意味着股票的所有权在转让者和接收者之间进行转移,而不需要进行交易。

根据2020年4月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指出,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向注册的国内慈善基金会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的离婚情况、法人身份的丧失以及私募资产管理涉及的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况。

从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业务本质来看,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概念。

在税务法规中,股票所有权的改变必须按照交易进行税务处理。在进行股票非交易过户时,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不能忽视或逃避相关税务。对于股票非交易过户,需要加强税务监管。

以一个案例来看非交易过户的税收风险:

案例:2020年7月,A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员工股权平台B合伙企业从甲地迁移到税收较低的乙地,1000万股限售股到期后在2020年11月减持100万股。

2021年6月,B合伙企业解散,并在当地通过简化注销程序进行注销。在注销时,B合伙企业名下剩余的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非交易过户,即将B合伙企业持有的A上市公司剩余的900万股股票,按比例过户给20名合伙人。

2021年12月,审计部门发现,B合伙企业在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存在未申报税款的问题。其中,B合伙企业应以交易过户当天的收盘价为基础,补缴650万元的增值税,20名合伙人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7350万元,共计应补缴税款8000万元。

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引起:

利用"税收洼地"的异地减持方式规避税收。在这个案例中,尽管B合伙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根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其按照法人资格丧失的情形,以非交易过户形式将企业所涉证券过户给其个人合伙人,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在此过程中,其利用"税收洼地",异地减持股票,减少税款支付。

利用非交易过户前后的税收政策差异降低税负。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企业解散清算,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相关股东或合伙人名下,变自然人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后,可以享受一系列资本利得所得税或增值税优惠:非交易过户后的自然人股东在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待遇;非交易过户后的自然人以后再出售股票时,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而以合伙企业名义转让股票时,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最高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公司名义转让股票再分给个人股东时,理论税负更高;个人转让股票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公司或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均应缴纳增值税。

关于简化税务监管的话题:在B合伙企业进行简易注销的过程中,它未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其已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移到合伙企业个人名下,仅以书面申请即完成了简易注销。

尽管B合伙企业之前没有税收欠缴,也未领取过发票,根据目前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要求,税务部门无需核查B合伙企业是否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以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注销。

对于非交易过户的税务政策,纳税人的理解存在误区。

在本案中,纳税人错误地认为,非交易过户仅仅是将原本属于合伙企业的股份按照份额转移到个人合伙人名下,本质上只是自我股权转移,只是剥离了合伙企业的外壳,且在此过程中并未产生现金收入,因此不应该支付税款。

因此,B合伙企业认为,在其解散时,其持有的股份非交易过户到个人合伙人名下,并不构成股权转让,因此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非交易过户的税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等规定,在非交易过户所需提供的税务资料中,主要明确了对印花税资料管理的要求。

只有当委托人是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非交易过户给其他股东)时,才需要查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资料,并提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对于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办理非交易过户,即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将股份非交易过户给其他自然人股东,则无需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有些中介机构利用税务管理的漏洞逃避税收。在本案中,相关中介机构利用当地税务部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策划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迁移到其他地区,人为地制造了平台企业与上市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的隔离。

他们利用股票转让税收政策的差异,逃避税收。相关部门在审核非交易过户的材料时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核,未能察觉到委托人提供的税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非交易过户的税收管理:三个角度

我认为,加强非交易过户税收管理是当前税务部门规范资本收入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政策规定。我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非交易过户行为,明确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

在增值税方面,建议明确非交易过户等同于销售,按金融产品转让计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来计算增值税。

卖出价应为清算企业在分配剩余财产时的股票收盘交易价格。

在所得税方面,建议明确以企业决定清算收益分配的日期为时间点,以收盘价格确认股票交易价格,并据此确定股票的可变现价值。如果清算企业是合伙企业,除了需要缴纳增值税外,还应将股票转让收益视为经营收益,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清算收益,合伙企业合伙人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税。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应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计算企业所得税。

其次,加强政策培训。一些企业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到企业股东的非交易过户问题,也未注意到其中的税务问题,错误地认为非交易过户等同于免税或不征税的过户,导致在非交易过户过程中未支付相关税款,留下巨大的税收风险。

我建议针对纳税人加强非交易过户政策的宣传和普法,定期进行指导,抓住审核指导的关键环节,让上市公司了解法律、使用法律,特别是对已经设立合伙股权激励平台的企业,主动跟进税收管理,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非交易过户的税务风险。

最后,强化部门协调。我建议从三个层面完善非交易过户的税收管理。首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应“先纳税后登记”。

其次,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制定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明确在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核查公司、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股东的纳税凭证。

最后,应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设置监控提示,加强对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在注销时的税务监管,防止税款流失。

总的来说,通过完善政策规定、加强政策培训和强化部门协调,我们能够有效地管理非交易过户的税收问题,从而降低税收风险,促进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这需要我们所有的努力和协作,共同推动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的共赢。


素材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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