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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违背劳动法被2名老校工告上法庭
maokaojiesen 2018-01-19


因违背劳动法相关规定

西安工程大学被2名老校工告上法庭

——对西安一起劳动争议案的深度调查



“1987年2月,经人介绍我被西安工程大学(原西安纺织学院)招聘到后勤处工作,一直工作到2016年7月,近三十年时间,校方没有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给我办理‘三金’,并以裁员为由停止了我的工作,我要求校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却遭到校方的拒绝。”近日,西安工程大学后勤处女工齐玲向媒体反映了她所遇到的烦心事。

无独有偶,从商洛市到西安打工的于建民也有着类似的遭遇。从2004年3月到2016年7月,他应聘到西安工程大学后勤处保障服务中心工作,校方也没有按规,给他办理劳动手续,在多次和校方讨要‘三金’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将用人单位西安工程大学请上被告席。

辛苦工作近三十年   临老未获得任何补偿

今年53岁的齐玲,老家在商洛市商州区,初中毕业后,她到西安打工,1987年2月,经人介绍被西安工程大学(原西安纺织学院)招聘到后勤处工作,先后在学校劳司、总务处、幼儿园工作,当过纺纱工、清洁工、幼儿园保育员,一直工作到2016年7月。

“近30时间,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拿自己的青春和汗水为西安工程大学的幼儿教育和后勤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深受单位领导及职工的好评,多次获得各种表彰。”在反映人齐玲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从2005年到2014年,她在西安工程大学幼儿园当保育员所获得的各种奖状证书,而这只是她所获奖项的一部分。

按照自己的资历和工作表现,齐玲原本以为能获得校方的认同,不料,2016年7月,西安工程大学以劳务转包的形式,以裁员为由停止了她的工作,她要求校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却遭到校方的拒绝。西安工程大学的做法严重违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仅不支付她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给带薪年假工资,而且连基本的社会保险也不予办理。特别是没有给她交医疗保险,2015年8月,她患重病无钱医治,只能借款看病,花费6万元,至今没有还清。如今,齐玲被解聘了,没有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家中上有病重的老人,下有需要照料的子女,日子过得非常艰难。

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2017年5月,齐玲将西安工程大学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校方必须赔偿她在校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三金”给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老校工无辜被解聘依法维权

据记者了解,女工齐玲的遭遇并非个案,今年56岁的于建民,家在商洛市商州区白杨店镇,2004年3月到2016年7月,他应聘到西安工程大学后勤处保障服务中心从事水暖维修工作,居住在配电房。13年来,他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每天除了正常上班外,经常加班加点,随叫随到。刚开始他每月工资只有三四百元,后来涨到了2000元。但是西安工程大学后勤处却不讲一点情面,看他老了,年龄大了,就找借口将他解聘。

于建民认为,西安工程大学的所作所为,严重违犯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仅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而且不签订劳动合同,让他在工作中长期加班不给加班费、不给带薪年假工资,连基本的社会保险也不予办理。

2016年7月,西安工程大学后勤集团(处)将他的劳动关系移交给一家劳务公司代管,停止了他的工作,他要求他们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遭到拒绝。经过双方几次协商无果,只得向陕西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   校方另有说法

接到齐玲和于建民的反映材料,记者一行来到了位于西安市金花南路的西安工程大学老校区,在该校后勤管理处,记者了解到两位反映人曾是该校后勤管理处的聘用人员,但后勤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要采访,需要经过总校同意。

随后,记者驱车来到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经过联系协调,该校幼儿园回复:齐玲于1993年来幼儿园担任保育员工作至2014年年满退休年龄50岁,后经征求本人同意以退休返聘形式继续留在幼儿园保育员工作岗位。期间,齐玲本人因病住院,亲人故去,大家也将温暖送到她的身边。2016年学校与汇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齐玲因认为学校给予的工龄补偿太少,不愿与汇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而自动与幼儿园解除工作关系。2017年5月,齐玲将学校起诉到碑林区人民法院。

但对于齐玲之前,在学校劳司、总务处、学生宿舍,当过纺纱工、清洁工的经历,没有提及。对于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年间没有和齐玲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解释。

对于当事人于建民所反映的问题,校方解释:于建民于2004年到我校金花校区从事水暖维修工作。2016年7月在后勤外聘员工改制过程中于建民与陕西汇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一直不愿领取学校给的补偿金。于建民2017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陕西汇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起与于建民同志解除了劳务协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庭审,最终于2017年9月6日裁决:学校支付于建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0元;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088.3元;为其补办2004年3月至2016年7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与于建民本人进行谈话,其不愿接受学校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10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齐玲诉西安工程大学劳务争议一案作出(2017)陕字0103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1987年2月入职被告,至2016年7月22日离职,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如下:一、西安工程大学支付齐玲2016年3月至6月被扣发的工资960元。二、西安工程大学支付齐玲2015年8月——10月,2016年1月最低工资差额合计796元。三、西安工程大学支付齐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45.92元。

从二十多岁的青春年华到53岁的中年妇女,近30年时间,齐玲在西安工程学院辛辛苦苦工作,竟然获得这么点补偿,她感到心寒难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请求二审法院认真调查核实,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公正的裁决。

在另一当事人于建民的案子中,西安工程大学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不该给原告(于建民)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该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针对陕西省劳动仲裁委所作的【陕劳人仲案字(2017)35号】裁决书提起上诉,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经庭审,碑林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西安工程大学支付于建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0元;未休带薪年假工资932元。

专家说法 :  劳动者维权为啥这样难?

多年来,一直为农民工讨薪维权的法律工作者赵彦松认为,近年来,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办理社保的案件屡见不鲜,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单位出现变相规避新法规并解聘劳动者的事件也逐渐增多,由此而导致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逐渐达到了顶峰。但是,从2014年开始,我省各级法院均不再受理社保类劳动争议案件,从而导致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起诉难,维权难,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的事件频频发生,应引起社会的重视。

就齐玲案件就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97条经济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该法实施前的年限应否分段累加计算,不同法院对此理解各不同相同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也不一致,从《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来看应当分段累加计算,就齐玲而言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为长达21年,而此后才9年,若2008年以前的21年工作期限不计算明显对劳动者不公平。

2、关于社保待遇补偿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然而,该规定却并未出台详细解释赔偿损失应如何来计算,由此导致不同法院对此判决缺乏统一标准。不仅如此,许多法院还以该项请求等同于社保问题以不属于人民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劳动者起诉,要么就以劳动者未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为由不予支持。由此一来,本来保护劳动者的法规在现实中却得不到兑现。

从于建民的案件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1、补办社保案件法院应否处理;《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是最高院法研[2011] 31号以答复形式明确,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规与最高院解释不一致,导致在实践中,我省各级法院由2014年前的全部受理改为全部不受理,再到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2016年后各级法院又改为虽受理但社保问题不处理。法规与法院的解释不一致导致劳动者的社保案件仲裁处理后与法院脱节。

2、社保案件仲裁裁决后单位上诉,仲裁裁决社保部分如何执行兑现;就于建民案件来看,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上诉至法院,法院裁决社保部分不予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而实际上我省的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却没有执法权,往往再让劳动者到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处理,而劳动监察机构只负责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又不予处理。多部门的职权交叉管理,加之用人单位不积极配合,最终往往导致劳动者的仲裁裁决很难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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