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及效力实务分析(下)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五、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书遗嘱纠纷类型
5.1自书遗嘱形式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很多案例中,由于自书遗嘱形式不够清晰或存在瑕疵,引发了对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质疑。例如,遗嘱是用铅笔书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者遗嘱未签名、未注明日期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继承纠纷。
5.2遗嘱真实性受质疑引发的争议
有些情况下,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例如,有继承人声称遗嘱是伪造的,或者遗嘱是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影响下写成的。这些争议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由法院依法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3遗嘱人写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引发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有的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对遗嘱人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发生争议。例如,相关的病历资料等可以证明遗嘱人当时神志不清,很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5因遗嘱的撤回、变更或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引发的纠纷。
遗嘱人立完遗嘱后,可能会因各种情况或原因撤回或变更之前所立遗嘱。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未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的,其撤回或变更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立完遗嘱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某个案例中,老人生前先立遗嘱让给儿子继承其房产,后又瞒着儿子把房屋过户给了女儿。
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数份遗嘱均有效、内容却相互抵触的情形下,应当依照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解决自书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途径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在解决纠纷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尊重遗嘱人的意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七、结论与建议
7.1结论
自书遗嘱作为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具有简便、经济的特点,但其法定形式要求严格,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自书遗嘱的审查主要集中在遗嘱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是否真实、日期是否明确等方面。遗嘱继承纠纷的解决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7.2建议
为了避免自书遗嘱在法律效力上的问题,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注意以下几点:
7.21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求: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标题和内容清晰、准确,末尾处要亲笔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避免使用铅笔等容褪色退色的笔书写,防止字迹模糊或被篡改。
7.22明确表达意图:遗嘱内容应明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图,避免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最好详细说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范围等详细情况,以及继承人、继承份额、继承条件等具体事项。
7.23保持精神状态良好:年纪较大的老年人,立遗嘱时应确保精神状态清醒,避免在受到胁迫、欺诈等不正当影响下立遗嘱。最好提前到医院进行精神状况检查,获取精神健康的医学证明。若有必要,也可以请专业法律人士协助立遗嘱,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24保存好遗嘱原件:遗嘱原件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损坏。可以将遗嘱交由可信赖的亲友、律师或公证机构保管,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7.25寻求法律帮助:在立遗嘱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建议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自书遗嘱在法律效力上的问题,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