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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子的故事-谈专利的排他属性
kejixiahero 2020-02-21

椅子的故事-专利的排他属性

众所周知,椅子是一种有靠背、有的还有扶手的坐具,椅子也是慢慢发展到这种样子的。

三国以前是没有椅子这个东西,大家都席地而坐,估计是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觉得盘腿舒服(比如我就很难连续盘腿10分钟……),人们发现让臀部离地,双腿自由伸展的坐姿更加舒适,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有了胡床,形状和现在的马扎很像,两边的腿可以合起来,携带和存放十分方便。胡床又称“交椅”,在宋、元、明乃至清代,都是贵族阶层外出巡游、狩猎的必备单品,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所以才有“第一把交椅”的说法。所以大家别小看马扎了,人家祖上阔着呢!

直到唐代才出现了带椅背的椅子,到了宋代得以推广,《清明上河图》中的市肆小店随处可见可以舒适的靠背椅。

好了背景介绍完了,今天是想借椅子的发展聊聊专利的权利要求。我们来一个架空的情景,背景就是,额,存在专利制度……

如果造出来胡床的发明家A找到了一个靠谱的代理人,代理人看到这样一款全新的产品,肯定会为发明家A谋求一个更宽广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可能是这么写的。

权利要求1  一种人类休息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承载部和支撑部,所述支撑部与所述承载部连接使所述承载部高于地面,并且所述承载部上设置有放置人类臀部的区域。(后称“A专利”)

5年后,由于人越来越懒,又有一个发明家B做出了带靠背的椅子。他也很有专利保护意识,也找了位代理人申请了专利,权利要求1是这么写的。

权利要求1  一种靠背椅,其特征在于 ,包括承载部和支撑部,所述支撑部与所述承载部连接使所述承载部高于地面,并且所述承载部包括第一承载板和第二承载板,所述第一承载板和第二承载板连接形成纵截面为L型的结构。(后称“B专利”)

也就是说,现在发明家A和发明家B各持有1个椅子的专利权。我们现在基于专利制度来分析俩人处于怎样一个竞争状态中。

一、A专利和B专利的关系

专利的权利要求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技术特征组成的,其保护范围就是由1个权利要求中的全部这些技术特征决定的。很容易可以预见到,如果实施了包括这些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就被涵盖到这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而这也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

如果实施时多了一个技术特征呢,没办法,还是侵权的,因为这个权利要求中的全部特征你都包括了。如果少了一个特征一般就是不侵权的了。可能大家已经发现了,B专利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其实是包括了A专利中所有技术特征的(是对A专利的优化),也即其应该是被涵盖到A专利的保护范围中的。如下图所示。

二、A专利和B专利的效力

专利法第十一条中是这样规定专利权的效力的。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看清楚了,给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而非实施权。

好了我们回过头来看,A专利的权利要求决定了发明人A可以禁止市场上任何椅子的销售(包括靠背椅),尽管他并没有开发出来靠背椅。而持有B专利的发明人B呢,他可以禁止市场上靠背椅的销售。

从实施的角度来说,发明人A仍然可以销售胡床,但是不允许销售靠背椅,因为发明人B对靠背椅的排他权。而发明人B呢,他也不能销售靠背椅,因为靠背椅这个技术方案是涵盖在专利A的权利要求中的,

所以说有些初创企业申请了专利之后,常常认为自己就获得了对这个技术方案的实施权,但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也就是说专利证书拿下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别人去实施,但是自己可不可以实施呢,嘿嘿,不一定。这要看该技术方案是否落在了其他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

权利要求1  一种人类休息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承载部和支撑部,所述支撑部与所述承载部连接使所述承载部高于地面,并且所述承载部上包括有放置人类臀部的区域。(后称“ A专利 ”)

三、侵权与可专利性的区别

从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了,靠背椅的技术方案是侵犯A专利的专利权的,但却可以申请专利,因为两者的判断规则本身就是完全不同的。

侵权与否的标准是该技术方案是否包括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可专利性的标准是相对于现有的技术有了一定的改进,这种改进并不是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的,既然是改进,就难免会出现基于现有技术方案增加新的技术特征的情况,那得到的技术方案就是侵权的,但是却可能会具备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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