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知识产权披露之浅见
今年以来金融律师最火的话题可能莫过于科创板,而科创板与传统IPO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信息披露制度。根据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2019年8月1日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部分关于业务与技术规定:
“7.请发行人披露业务与技术时,结合公司收入构成、客户及供应商、市场地位等,使用浅白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描述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或夸大其词的描述,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
8.披露核心技术时,请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来源。
9.披露知识产权时,请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共有、是否受让取得等。披露重大获奖、承担重大科研专项、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请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排名情况等。
10.披露核心技术或市场地位使用"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的,请提供客观依据。
11.选择可比公司时,如果主营业务、产品、经营规模等与发行人差异较大,请说明选择理由。”
其中第8、9、10条是具有相符相成关系的。第8条中,披露核心技术时,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来源是自主研发,那么按照常理,一般是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第9、10条中,“披露知识产权时,请披露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披露核心技术或市场地位使用"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的,请提供客观依据”亦具有类似含义。综上,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软件著作权和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对应起来是符合科创板披露规则的表述方式。同时,若核心技术相关专利获得包括中国和国外的一族发明授权,则明显是"领先”、“先进”的客观依据之一。通常来说各国发明专利审查时,会进行多国文献检索以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因此能够获得发明授权是"领先”、“先进”的有力依据。就笔者观点,其效力甚至高于国内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报告。当然,笔者并非认为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报告价值低,而是与发明专利判断标准不同。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2019年11月13日过会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中第二部分第1-1-131页的技术积累部分表述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为300mm及以下的半导体硅片,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和生产实践,公司形成了较为深厚的技术积累。公司目前掌握了直拉单品生长、磁场直拉单品生长、热场模拟和设计、大直径硅锭线切割、高精度滚圆、高效低应力线切割、化学腐蚀、双面研磨、边缘研磨、双面抛光、单面抛光、边缘抛光、硅片清洗、外延、SIMOX、Bonding. Simbond. Smart CutTM生产技术等300mm及以下半导体硅片制造的关键技术。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已获授权的专利300项,其中中国大陆105项,中国台湾地区及国外195项;公司拥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273项。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多项成果,形成了以单晶生长、抛光、外延、SoI制造为代表的核心知识产权体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曾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等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 -等奖、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等荣誉。
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中第五部分1-1-144-145页核心技术列表如下:
另外,招股说明书中有重要专利附表,列明专利权人、专利名称、类型、申请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从上可见,该公司技术不可谓不先进,专利数量也非常多。但遗憾的是,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与专利列表彼此割裂,缺乏关联关系,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也未将技术和专利对应起来。就笔者来看,完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披露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至少可以将核心技术表再附加进一步表格,将其中即使一部分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对应的自有授权专利列出,更加符合《通知》精神。其中对授权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列表和简要分析,证明发行人在特定技术领域侵权风险低。
2、若有对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更进一步的分析则更佳。分析可以包括:指明授权专利中权利要求内容体现哪些创新而被授权;其创新之处对提高产品质量或使得产品具备一定特性而产生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或使得产品具备一定特性而使得产品具有竞争优势等分析。这样逻辑将更加圆满,证明效果更加充分。
3、进一步可以增加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和发行人专利的对比分析,指出发行人技术优势。以上是笔者浅见,必然存在不足和疏漏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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