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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基础知识(最全版)
kejixiahero 2020-02-26

专利无效基础知识(最全版)

  • 专利无效基本概念

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45条) 

专利无效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专利无效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 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 专利无效的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 请求费: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三、专利无效所需文件要求

1、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

注意:请求书采用标准版本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 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1. 请求书中应当列明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2. 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譬如请求权利要求1-5无效,或者请求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3.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合计12个条款,具体条款应当明确列出。 
  4.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 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5.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权利冲突的证据主要侧重于:1、涉案专利与在先权利的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2、涉案专利中具体元素与在先权利的比对是否相同或近似;3、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以上一般需要提供在先权利证明以及对应的比对表格证明构成权利冲突。
  6. 委托书及委托权限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如果自行处理,即为公民代理,注意如果单位指派其员工或者委派无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应诉,也属于公民代理。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处理,应当提交委托书。

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的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 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

特别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1.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 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 
  4.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注意: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 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四、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

法45条及细则65条规定了12个无效理由的法律条款

(一)常用理由7条

1、法2条(保护客体)

2、法22条(发明三性)

3、法23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明显区别、不冲突)

4、法33条(修改超范围)

5、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6、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7、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一般法33、26、细则20是必选理由。法22、23三性是决定性理由。

(二)不常用理由5条

1、法20条1款(保密审查)

2、法5条(违法、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3、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

4、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5、细则43条1款(分案申请不得超原申请记载范围)

(三)常用理由具体对应法律条文

1、法2条(保护客体)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法22条(发明三性)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法23条(外观设计三性)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4、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第二十六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6、法33条 (修改超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7、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四)非常用理由具体对应法律条文

1、法20条1款(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2、法5条(违法、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细则43条1款(分案申请不得超原申请记载范围)

细则43条1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五、专利无效审查流程

   (一)无效受理通知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 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一般会在收到无效请求后15-30日内向双方发送专利无效受理通知书。

专利无效受理环节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1.1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1. 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 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 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 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 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 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 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 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 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 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 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 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 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1.2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 出通知书:

  1. 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1.3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 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 告无效的专利权;
  4.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理由; 
  6. 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 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 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9. 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 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二)专利无效答辩

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复审委转送的专利无效请求文件后一个月内进行专利无效答辩,期满不答辩的,不影响专利无效的审理。

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无效请求文件的理由,可以修改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注意:2017年修改审查指南后,将“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为“进一步限定”,实际上是指可以将从权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并到主权,而不一定要求是整个从权并到主权。

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地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2017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八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2017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5.2.2.2节)

(三)无效请求人增加无效理由或证据

1、请求人增加无效证据: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 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 效宣告理由;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 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2、请求人增加无效理由:请求人在1个月内可以增加理由与证据并予以说明;1个月后原则上不允许增加,除非专利权人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非删除方式)

与提交的证据明显不对应的无效理由可以进行修改。

注意:在提交无效请求时,已经明确无效的理由及证据,不允许证据突袭(公知常识证据除外)。实务中,无效的理由部分双方理解可能不同,这里面可以将对具体“特征”的理解不用在口审前说的那么清楚,在口审时再进行充分争辩。别的方面都不能留有后手。

3、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其举证期限也受到严格限制: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 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 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 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 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对于双方来讲,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4、双方当事人权利处分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 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当事人均向专利复审 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 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 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 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 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 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四)口审

1、口审的发生

口审不是专利无效的必须流程,按照2017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是否安排口审,遵循以下原则:

(1)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不需要进行口审。

(2)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3)其余情况均可口审可不口审。

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如下: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2、回避制度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 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

(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 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3、口审的基本流程

口审的基本流程同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遵循开庭、庭审调查、庭审辩论、最后意见陈述、闭庭。实务中,一般按照三个阶段来进行:

第一阶段:核对身份、回避、和解、资格等

(1)书记员核对双方身份以及委托权限(代理人要代理人证原件,公民代理要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书;企业的参加人员也要企业的委托书;委托权限在委托书上列明为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要注明授权权限为:和解、撤回无效请求等)

(2)合议组组长介绍合议组成员,询问是否需要回避,

(3)双方代理人介绍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以及本人身份、委托权限、谁是第一发言人

(4)交待一堆固定的口审规定,双方无异议就进入实质程序,

第二阶段:调查阶段

(5)主审员一般先请请求人说明无效理由、依据、证据以及证据的结合方式;然后专利权人介绍基本的答辩理由以及意见;

针对主权项,主审员一般会要求请求人归纳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然后针对该区别特征,在哪些证据中有公开或启示或者属于公知常识等。

双方质证无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三阶段:辩论阶段

(6)双方辩论无效理由、依据及相互观点

双方就这些理由证据一一争辩,合议组适时提问并规范把握程序进程;

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

(7)最后双方所有意见陈述完毕,分别进行总结发言。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审结束,合议组离开,代理人留下来等书记员整理打印好庭审记录,然后核对后双方签字。

时间:口审时间一般2个小时,根据案件复杂度确定;核对签字时间一般要大半个小时,复杂的案件,可能要开一天庭审。

(五)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合议组在口审结束后进行合议,并由主审员撰写无效审查决定,一般无效审查决定会在口审结束后1-2个月内出具,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 专利无效中特别规定

    1、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注意:口审中,审查员不应该对案件有倾向性观点与意见。

2、依请求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许其变更或者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依照证据来相应变更无效理由)

(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3)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请求人请求权1无创造性,而权1不清楚导致无法审查创造性,可以依职权引入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4)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特别规定

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2、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1)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七、专利无效的中止与终止

1、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流程部门提出。

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 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对于已被专利局批准的中止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当事人发出无效 宣告程序中止状态通知书,告知中止程序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1. 终止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 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2.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 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3. 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 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 
  5.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 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八、专利无效的司法救济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九、专利无效的本质

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双方都应当明白,专利无效程序虽然要求并鼓励双方进行争辩对抗,但本质是为了让合议组查清事实真相,并作出相对“正确”的无效审查决定。实务中,有些审查员在自认为已经确认了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忽略当事人提供的某些证据或者观点;在无效决定中对某些证据进行“推定”来辅助证明合议组的观点,这些情况都比较常见。双方都应当对此保持清醒认识。

专利无效审查的本质应当是:

1、技术事实的确定(对应调查阶段)

化繁为简,将复杂技术问题归纳为争议技术焦点。

2、适用条文的确定(对应辩论阶段)

争议技术焦点转化为适用法条以及对法条理解的辩论。

  1. 给出结论。

 

  • 专利无效付费信息

1、付费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费用查询:010-62085566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62801799 传真:010-62801704

 

  1. 电子请求递交专利无效申请
  2. 通过互联网提交复审或无效宣告程序相关文件。复审、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注册成为电子申请注册用户,下载客户端计算机程序,通过该计算机程序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请求文件和中间文件。

  具体注册、下载和使用方法请参见《电子请求系统用户手册链接》。

  1. 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网上缴纳复审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延期请求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
    缴纳相关费用的网址为 https://cponline.sipo.gov.cn/

 

更多疑问可咨询:

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金科路2966号南楼302室

网站:https://www.shuon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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