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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实务问题
kejixiahero 2020-02-27

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专题之二

——关于民事诉讼中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实务问题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希望选择对己方更方便的管辖法院,根据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现行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通常原告不愿选择,往往希望采用可选范围更为广泛的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实践上如何能够得到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以及如何尽量不被移送管辖是一个难点。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规定和一些案例来讨论: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更为具体的管辖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规定。关于专利方面,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4号第二次修正规定: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关于商标方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其中规定: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由于该司法解释出台较早,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具体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关于著作权方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由于该司法解释出台较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2010年第二次修正后,之前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目前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具体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是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实践中立案时,法院经常建议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原告往往需要提出一些比较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侵权产品销售地。例如上述关于专利方面法释〔2015〕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里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直营门店、直营专柜等等一般可以构成。

目前网络销售比较普遍,实践中将产品邮寄到某地作为侵权产品销售地,有可能得不到支持。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2017)沪0104民初15265号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嘉兴唯尔亿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尔亿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宏联公司诉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X号大嘴猴图形商标、第XXXXXXXX号“paulfrank”文字商标,将上述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宏联公司,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2016年12月,唯尔亿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运营的网站中经营网店,其生产、销售的箱包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宏联公司享有的独占使用许可权,唯尔亿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阿里巴巴公司应承担删除侵权链接等民事责任。

因宏联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通过信息网络公证购买、接收被控侵权商品,遂以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为由提起涉案诉讼。

唯尔亿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管辖连接点的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不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并且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审理中,宏联公司明确因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属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若本案需要移送处理,申请移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鉴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宏联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由上案例可见,仅仅是网络销售的邮寄目的地址,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被告分公司、办事处、直营门店、直营专柜等等具有明确实体的所在地才更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不再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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