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项目要点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时间满1年以上且从事与5G相关的生产经营、研发、服务、应用等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支持对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项目设备和技术已投入100万元及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的费用,不含土地购置及土建工程投入);
(三)项目在江门市内实施,项目已完工,或申报之日起正在实施且计划于一年内完工;
(四)近三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五)近三年内信用良好(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六条 支持方式、范围及标准。本扶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事中补助方式,结合竞争性分配情况择优支持项目,项目扶持范围、支持方向及标准如下:
(一)5G应用示范项目。支持5G+智能制造和5G+工业互联网方面的技术标准攻关、融合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和产品部署实施等项目,以及5G+智慧农业、5G+4K/8K超高清视频、5G+智慧教育、5G+智慧医疗、5G+智慧交通、5G+智慧文旅、5G+智慧政务、5G+智慧城市等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开展5G融合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总投入额(不含土地购置及土建工程投入,下同)的15%给予拟支持项目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5个。
(二)5G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电信运营企业、服务机构、院校等单位建设提供5G产品认证、技术及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应用测试、网络监测、产业分析、基站及智慧灯杆运维、系统解决方案、人才培养等服务、面向5G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电子商务平台除外)。按照单个项目总投入额的15%给予拟扶持项目事后奖补或事中补助(具体资助方式根据项目完工情况确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三)5G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率先在工业产业园区、江门5G智慧农业科创园等园区实现5G网络全覆盖、重点建设“5G+工业互联网”等项目;支持建成5G研发机构、产业化项目及应用场景项目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集聚示范效应的基地项目。对符合5G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标准的项目,给予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事后奖补5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2、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截止时间
7月15日前截止网报
项目要点
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在江门市范围内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于2020年上半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并开工建设。
(三)企业所投资的项目为制造业、工业地产、能源、科创平台(孵化器)、物流、文旅类项目,含产业配套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奖励标准
按项目2020年上半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珠海市关于组织2021年市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截止时间
7月16日前截止网报
项目要点
入库要求
(1)项目设备投资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
(2)项目在2019 年9月1 日(含)至2020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3)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5)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6)项目达到完工评价条件。
支持内容、方式及额度
(一)支持内容。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2019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最高补贴至项目新设备购置额的20%,单个项目市级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对 2020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市级资金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融资租赁补助项目的通知
截止时间
全年可申报,分三批审核,分别是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
项目要点
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融资租赁贴息)
(一)售后回租项目
(1)申报企业为在东莞市登记成立的工业企业,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合同融资额合计达500万元及以上。(3)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租赁业务还款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4)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补充通知等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资助金额最高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已获得财政其他资助的设备,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二)大型设备项目
(1)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等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项目的企业(可不限于工业企业)。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融资租赁项目,单台设备500万元及以上。(3)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租赁业务支付须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4)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补充通知等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高于2000万元,最高资助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设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融资租赁补贴政策。
5、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产业并购重组项目的通知
截止时间
全年申报,分四批审核,截止时间分别为2020年6 月 30 日、7月 31 日、9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
项目要点
申报对象
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申报项目
中介费用补助。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给并购重组主体方企业。并购奖励。按照并购重组合同价格的 0.1%奖励给并购重组主体方企业。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并购重组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 月 31 日,并分四批进行审核,四批的截止时间分别为2020年6 月 30 日、7月 31 日、9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专项资金限额内“先到先得”,资金用完即止。
(二)申报方式:登陆“企莞家”网站(https://im.dg.gov.cn) 进行网上申报,24 小时接受申报。以网上申请结合纸质资料提 交方式受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须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具体申报指引详见附件)。非“企莞家”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用户。
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项目要点
第六条 服务平台计划资金扶持的对象,是指经市政府认定的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平台须于获得认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后2年内申请资助。
第七条 服务平台计划对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应用推广给予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认证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且于获得认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后2年内申报项目。
(二)服务平台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项目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