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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买基金亏损127万元,要求银行赔偿,银行要承担责任吗
律视微言 2018-12-21

年近九旬的康先生称取款时,发现被人开通了基金帐户,并购买了5只基金,亏损达78万余元。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加上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共计127万元。

三年前,老人86岁,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办理存取款业务。老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缺乏对基金交易风险认知能力。这种情况下,仍对他进行了不当推介,并由银行员工操作购买涉案基金。银行对他的损失存在过错,应予赔偿。

银行认为,老人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老人符合投资条件,有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的资格,且老人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银行没有占有和使用老人的资金。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的单据是老人亲自签字填写,赎回的时间点、基金及理财产品净值均是他自行决定,盈亏均应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银行还提出,老人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仅就其亏损最大的5只基金归责于银行,但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盈利归于自身能力,明显不符合事实。老人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代替老人抄录《投资人风险提示书》,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是违规行为。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在其购买基金时年龄较大,且患有一些疾病。但其作为离休干部,应对委托单、业务回单、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文件中载明的内容有一定的认知判断。

老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可看出其对购买基金应该是知情的,购买行为也是其本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老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老人以自己年事已高为由,认为缺乏认知能力,这个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款只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未规定年龄上限。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本案老人,可以自己到银行办理开卡业务以及存取款业务,且在银行买的基金不仅5只。可见,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虽然本案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是否构成不当推介呢?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虽然在本案中,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代替老人抄录《投资人风险提示书》,但老人本人在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这说明,银行在推介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

但对于风险提示程度,或者提示语言是否有避重就轻的情况,可能需要调取监控录像具体判断。

本条款对银行的要求比较高,需银行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何为合适?每个人投资理财都是为了赚钱,没有想赔钱的。如果赔了,是不是就构成不当推介?

显然不是,投资必然存在风险,只要银行从客观上了解了客户的风险偏好、承受能力,并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评估,我们就应当认定提供了合适的产品给客户选择。客户自主选择基金后,便应当自行承担盈亏的风险。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代替老人抄录《投资人风险提示书》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但并不构成侵权。

抄录《投资人风险提示书》仅是为了表明,向投资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投资人在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也表明其接受了风险提示。两个行为是为了实现同一个目的,即银行履行了合理的推介义务。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作为投资者,您应当明白,无论银行如何推介基金理财产品,最终决定买的都是您自己,需要您自负盈亏。

律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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