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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继承规定

1.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继承规定。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承继性问题,现行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其承继性主要通过《民法总则》、《商标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以体现:

①未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依法具有继承性。根据《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规定,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种类之一,是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未注册商标既是对不同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分和竞争的标识,也是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商业信誉及形象的维护和保证。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是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虽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仅对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许可和继承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许可和继承等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的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规定及“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未注册商标依法应当具有承继性。

②《商标法》未将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最初使用人”或“商标权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人”。《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予以标识。从该规定看,商标在先使用必须满足:他人商标的使用行为应当出于善意,且早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他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他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他人使用的范围未超过原有范围。

在上述要件中,《商标法》将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他人”,未使用“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或“商标权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等限定语。很明显,在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争议中,不管未注册商标的正在使用者是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本人,还是未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继承人等正在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人民法院都应当结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依据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合法取得或承继进行认定。在承继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只要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符合要件,该未注册商标的承继人就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实践中,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将商标在先使用的主体限定为“在先使用人本人”,该认识无疑是错误的。

③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的表现形式分析。由于《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设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与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在实质上是未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承继。根据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商标争议行政处罚案例、人民法院有关商标争议判例来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承继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A.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的表现形式。对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终止等原因导致其整体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转移的,由其权利义务变更或转移后的承继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B.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承继的表现形式。对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或自然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个体工商户业主或自然人因疾病、年老等个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愿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其指定的一人或多人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个体工商户业主通过协议等形式转让个体工商户整体资产(含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④承继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特殊规定分析

A.承继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限制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具有商标在先使用权,那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未注册商标承继人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时,也应当遵守上述的限制规定,不能超出未注册商标最初使用人或未注册商标的正在使用者。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日前使用未注册商标原有商誉覆盖的地域范围。承继人从事与该商标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不超出原有商誉覆盖的地域范围均属于合法行为。另外,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承继人对未注册商标附加适当的区别予以标识,承继人应当对未注册商标的标识添加适当标记,以便于社会公众对争议商标及其各自所涉及的商品进行辨别,避免消费者误认。

B.承继人在先使用权终止的特殊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二款规定: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依据该规定,如果争议商标属于这种情况,那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在先使用权。但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服务项目之日后,如果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中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间超过3年的,不得继续使用,不得再以在先使用权提起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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