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怎样构成商标侵权?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①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的。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减少或商标信誉降低等。
②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③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2.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为使用侵权。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于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为销售侵权。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的,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4.所谓类似商标。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的综合判断。
5.所谓其他损害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
①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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