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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职工发生工亡不理赔?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2017年5月,A公司职工在工地突发病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A公司赔偿职工家属68万,A公司向B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第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涉案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葛海能作为原告大昌公司的职工,根据该保险条款的约定,其人身伤亡属于保险人的免赔范围。

第二、关于A公司提出涉案条款系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根B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上载明,A公司对不能赔偿的情况表示理解,并在该说明书上加盖A公司予以确认,足以认定B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

四、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纠纷高频观点,作为投保人一旦发现合同对自己不利,就容易提出格式条款法律观点对抗保险人的免赔观点。作为诉讼参与人一定基于诚信原则参与庭审,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由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就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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