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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社保缴纳、不予受理
二、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员工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员工可向社保机关投诉解决。
三、案情简介
2012年2月,张先生到A公司从事普工。
2017年9月,张先生递交离职申请,月底张先生离开公司,后张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分支持张先生仲裁请求,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其中要求单位支付社保及公积金,并要求单位赔偿造成损失10万元。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要求单位支付社保的诉求。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等同金额的赔偿金和与此相关费用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可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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