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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法|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注销,员工如何维护权益?

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单位注销

二、裁判要旨

    员工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经法定程序注销的,员工有权请求与用人单位出资人确认劳动关系。

三、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张女士到邵女士经营的A酒店工作。

2016年11月,张女士在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在张女士要求下,邵女士向张女士出具证明及工资表,张女士用于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权利,后张女士以邵女士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张女士与邵女士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邵女士经营的原A酒店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邵女士出具了《工资表》、《证明》,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该行为应视为邵女士对张女士工作情况的追认。邵女士辩称张女士仅提供劳务,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A酒店于2016年8月2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核准成立,张女士与邵女士经营的原A酒店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作为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企业恶意逃避债务注销企业的,劳动者可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705-706室。

律师咨询:15538850277   0379-8089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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