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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8日,A公司因道路施工在B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机第三者责任。
2017年11月10日,A公司施工完毕的变电站被盗,A公司当日报警,某公安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后A公司向B公司申请理赔,B公司拒绝赔付。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保险金84750元。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设备被盗属于保险责任,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A公司具有看护义务,A公司提供的采购报告及厂家报价说明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向A公司赔付保险金84750元。
四、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标的被盗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根据本律师详细阅读目前的保险条款,首先,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障范围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灭失,且在释义部分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解释说明均没有被盗,因此对于被盗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范围没有约定。其次,建筑工程一切现责任免除条款没有设备被盗不理赔。因此,对于设备被盗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范围存有争议,希望保险公司修改保险条款或者在投保人投保时特别约定是否理赔,避免发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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